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井某云与x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就丈量编号3-248的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x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为征收单位(甲方),被征收人李某灵、井某云、李某辉、李某灿、郑某燕(乙方)。
因棚户区改造,县人民政府需征收乙方合法房地产及附属物一宗。根据《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就补偿事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支付货币补偿款214117元。该补偿款未发放至第三人井某云名下账户,第三人未领取该补偿款。
另查明,原告曾就涉案房屋以x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x县x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强拆之诉,在审理过程中x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x县x街道办事处均表明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案审理过程中,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其为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
二、原告观点
原告是x县x街道办事处义和里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产,位于x县xx路xx街。2019年9月,在没有任何合法征收文件的情况下,开发商将涉案片区进行围挡之后进行施工建设。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单方制作了涉案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通过欺骗的方式让不识字的家属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违反法律规定,其签订的涉案3-248《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三、被告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观点
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已在x345一案二审调查中自认案涉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在本案中却单独起诉称是自己的房产。既然原告的诉求涉及全部共有权人的金钱利益,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避免争议,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案涉房屋所有共有权人都应当参加诉讼,原告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
2、由井某云代表签字是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决定,且井某云自身即有权处分家庭财产。根据2020年4月2日义和里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答辩人家属井某云一人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领款单上签字是被答辩人及其他家庭自己的决定。
井某云已代表被答辩人一家实际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家属签字捺印没有任何证据,主张《房屋征收币补偿协议》是无效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观点
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理由同被告x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答辩内容的第1、2项。确认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
五、第三人井某云观点
其不识字,没在协议上签字但确实摁手印了,但摁手印的原因是为了将被拘留的李某灿释放。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涉案货币补偿协议中明确载明,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及拆迁等工作,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认可其是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协议的签订,驳回其对x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案涉诉3-248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征收单位是依据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本案中,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与第三人井某云签订丈量编号为3-248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撤销2019年9月23日x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与第三人井某云签订的丈量编号为3-248《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