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由原告租赁第三人所属的原x小学的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场地使用,租赁时间为200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2020年5月,第三人对与原告自建房屋(车间)相邻的一间土屋进行拆除时,将原告自建房屋(车间)屋顶碰塌,且该房屋的一面墙壁现已倒塌。另,原告自建的锅炉房旁边的洗瓶车间屋顶,也已坍塌。原告租赁第三人所属的原x小学的教室、宿舍、办公室等房屋因“x现代物流园”项目被征收。
二、原告观点
2020年5月9日被告在未经合法认定情况下,对原告租赁和自建的厂房及院墙部分实施了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望贵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告于2020年5月9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被告镇人民政府观点
1、原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于2020年5月9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没有依据,理由如下:被告没有实施拆除行为,原告的房屋是第三人x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拆除的。
2、针对事实和理由部分答辩如下:原告诉称“原告与x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在2008年6月30日签订合同,租赁x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原x村小学教室三栋、宿舍、办公室、伙房及篮球场地)”这是属实的。
但原告诉称2020年5月9日被告在未经合法认定的情况下,对原告租赁和自建的厂房及院墙部分实施了拆除行为,与事实不符。
3、2020年8月20日第三人x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刘某国作为被告将案件起诉至x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x区法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开庭,在进行庭前调解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国向法庭提交一份口头答辩意见书。
意见书第三点写到:“2020年5月9日原告(x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未经x区x食品厂同意,毁坏x区x食品厂生产设备等财物,把房屋都给毁了,原告无权主张2020年的租金。”
从以上内容可看出,案涉房屋原告也认可是x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拆除的,反而现在又起诉被告,说是被告拆除了案涉房屋。被告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四、第三人村民委员会观点
原告租赁第三人的房屋使用,但自2017年至2020年5月9日,原告未交过一分钱的租金,卫生也没有打扫过。2020年因x镇x村村民委员会有一段路要修,与原告洽谈该事宜未成后,第三人拆除了x镇x村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围墙与办公室,并非原告自建的房屋或租赁的房屋。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x区x食品厂作为x区x食品厂转型升级后成立的企业,其在租赁的场地上自建的房屋被拆除,被告x区x镇人民政府否认拆除行为系其所为,该拆除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拆除决定书,x区x镇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征收项目具体实施拆迁的行政机关,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结合原告提交的2020年5月9日其与x区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协商补偿事宜的谈话录音,可推定拆除行为系被告x区x镇人民政府所为。被告x区x镇人民政府在拆除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其拆除程序违法。对原告租赁的房屋,因其并非权利人,其无权提起诉讼。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区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9日拆除原告x区x食品厂在原x小学场地上自建房屋(车间)一面墙壁及锅炉房旁边的洗瓶车间屋项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