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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销售不合格蔬菜11元罚款5万元,因处罚过重被法院撤销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1日|分类:行政诉讼 |542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0108日,原告从xxx农贸市场58号经营者处购进韭菜3公斤,进货单价为3/公斤。次日,原告将上述韭菜以3.96/公斤价格销售。被告当天委托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检测,原告以3.96/公斤价格出售给检测机构3公斤用于抽检,销售所得共计11.88元。

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102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并告知当事人有复检的权利和关于复检的相关要求。原告申请复检,结论依旧。

原告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21114日,被告x市场监管局举行了听证会。202111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1151号):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51000元。

、原告观点

被告处罚过重,原告仅仅是经营小超市,完全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经营,而且原告受疫情影响,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原告系从xxx农贸市场58号经营者中购买,而被告不对xxx农贸市场58号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监管。

不知情的原告主观没有故意行为。而且原告仅仅购买了3公斤,以违法销售为由进行严格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处罚过重,因此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或依法从轻处罚望贵院裁许。

三、被告观点

2020109,被告对原告的日常监督抽检中,对原告销售的韭菜、油麦菜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113日,向原告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告知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原告申请复检。

2020127日由x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做出复检----腐霉利检验项目单项结论不合格。所做出的处罚已经是依据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各种情形,予以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低幅度的处罚。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抽样、检测、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等程序,被告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原告采购的韭菜全部销售给检验机构用于检验,处罚决定超过了其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的必要性,手段和目的不具有相称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并不以惩戒作为唯一与最终目的,而是在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教育。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明显过重。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1151号)。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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