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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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法律服务请关注上海律师咨询微信公众平台:yjl5815710原告: ,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生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电话
被告:上海 酒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电话:
原告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案字(2015)办字第 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9月28日至2015年1月15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共计5994 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折薪工资3552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9月28日至2015年1月15日的超时加班工资15648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8日原告正式在被告处工作,担任门卫一职。入职后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5月才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被告给予原告的工资待遇为: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为2200/月,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为2500/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为2800/月。
原告上班作息安排为做一休一,全年不享受法定节假日,截止到原告被辞退之日(2015年1月15日),被告已累计18天法定节假日未为原告安排调休或支付法定节假日补偿金。
此外原告工龄已累计达26.5年,根据劳动法规定,已满20年工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原告已在被告处工作3.3年,鉴于年休假工资补偿的时效性,故主张2014年全年休假折薪工资。
最后原告工作时间从早9点至晚10点,原告一个月实际工作195个小时,法定标准工时是176小时,每月超出19小时工作时间。截止到原告被辞退之日,原告超时工时累计达到750.5小时,被告理应支付该超时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