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纠纷仲裁代理词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530人看过

代理词

上海律师余金龙专业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专注于民间借贷、婚姻继承、公司股权、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非诉服务包括刑事会见、合同审查草拟、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服务、见证、工商档案/房产/车辆查询(咨询电话:18217501625).

更多法律服务请关注上海律师咨询微信公众平台:yjl5815710


尊敬的仲裁员: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申请人上海    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经过仲裁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于2015年2月1日起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为18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8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2.9.18至2014.12.31期间,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一直到申请人离职前(15.4.30)未予续签,故从2015.2.1开始至2015.4.30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此外,申请人在此期间(2015.2.1开始至2015.4.30)基本工资为6000/月。

双倍工资差额补偿计算方式:

3*6000=18000

2.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4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折薪工资2644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未予享受的,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原告工龄累计达7年,在被告处工作2.5年。理应享受相应的年休假,被告不予安排年休假,应支付3倍工资补偿。鉴于年休假折薪工资的时效性,故主张2014年全年年休假折薪工资。

年休假折薪工资计算方式:

2014年度申请人平均工资为:(4500*2+6000*10)/12=5750元,则(5750/21.75)*2*5=2644元

3.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8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就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按照劳动合同为申请人办理社保,且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违法安排申请人超时加班以及周末加班并不予以支付加班工资。上述事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申请人迫于此种压力只得自行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享有经济补偿。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3*6000=18000

4.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4.3.1至2015.4.30期间的超时加班工资81396元以及该段期间的周末加班费308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原告上班时间为早九点至晚10点,上班时间为13小时,每月上班时间为195小时,法定标准工时为44*4=176小时,每月超出19小时。原告在被告处工龄为39.5个月,则共超出750.5小时。

超时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原告入职期间平均工资为2414.3元,平均小时工资为2414.3/21.75/8=13.9元,则超时加班费为:13.9*150%*750.5=15648元。

加班天数:2011年(3天),2012年(11天),2013年(11天),2014年(11天),2015年1天,共计37天,37/2=18天

加班工资的计算的基准工资按照原告平均工资计算:(12*2200+12*2500+4*2800)/28=2414.3元,故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共计:(2414/21.75)*18*3=5994元

根据《劳动法》第36条、44条第一款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诉,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余金龙

                                    2015420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