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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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纠纷答辩状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1372人看过

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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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1986716日生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明确约定投资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原则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个人委托代理操盘协议》约定: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现货白银操盘服务。如操盘获利,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按照二八分成;如操盘亏损,答辩人则与被答辩人按照二八分摊。鉴于现货白银市场交易实行T+0交易机制,再则白银市场瞬息万变,答辩人在投资前已明确告知被答辩人投资风险自担原则以及将其形成书面协议以供被答辩人确定。此次操盘虽发生部分亏损,实乃市场波动无常造成,答辩人愿意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己方分摊部分损失(损失额的20%)的义务。

二、答辩人并无恶意刷单的行为,操盘完全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前述本案的操盘投资产品为现货白银,其交易机制为T+0,即及时买及时卖,只要买进价与卖出价为负向差额即为盈利,买进价与卖出价为正向差额即为亏损。故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操盘代理人都在该交易机制下利用白银市场的波动性实行即买即卖。本案中答辩人的操盘手法严格遵从市场行情趋势,下单数也属于行业正常水平,远非被答辩人单方定性的恶意刷单。之所以出现部分亏损,实因市场波动无法预见之故。

综上,答辩人代理被答辩人进行操盘服务,并未违反受托理财方作为理性投资人所应尽的义务,严格遵从市场规则,合理规避波动风险。被答辩人无视协议约定的风险承担原则,仅以答辩人存在着所谓刷单行为让答辩人全部承担损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支持。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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