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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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3年6月15日
民族:汉 住址:浦东新区曹路海鸣路
被答辩人: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2年12月23日
民族:汉 住址:宝山区海滨新村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要求答辩人一次性支付30万元补偿款的诉请
2、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08年6月2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年2月1日生育一子。婚姻期间被答辩人怠于履行母亲以及妻子的责任,与答辩人发生争吵后外出分居。2014年2月1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迫于被答辩人压力,双方签下不平等的离婚协议,答辩人不仅支付被答辩人45万元的高额补偿,还须独自承担小孩抚养所需一切费用。答辩人原本收入微薄且婚内全部上交被答辩人支管,家庭贫困,一人承担小孩抚养费用,现今又被诊断为神经性耳聋,暂无能力支付高额补偿。
2、被答辩人依据离婚协议第三条主张答辩人一次性支付高额补偿费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支撑。第三条约定的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是答辩人家庭获得拆迁补偿款,而事实是此次被拆迁房屋是答辩人祖父的房屋,后由答辩人父亲及其兄弟姐们共同继承后作为此次拆迁的补偿受益方,答辩人并非拆迁受益方。此外此次拆迁补偿方案是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而非按照户口进行补偿,故答辩人并未于此次拆迁中获得任何补偿。原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被答辩人补偿款的条件是不成就且是无效的。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诉请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的条件建立在答辩人家庭获得拆迁补偿与法不符,答辩人与其父母财产各自独立且答辩人在此次拆迁中不是拆迁受偿方。答辩人现今身患疾病、生活拮据还要独自承担小孩抚养费用,为了维护答辩人及未成年合法权利,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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