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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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浦东新区曹路海鸣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宝山区海滨新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432号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432号判决;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 号判决存在着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1.原审错误理解离婚协议书条款。上诉人家庭并未获得动拆迁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补偿款的附加条件未成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关于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附加条件是上诉人家庭(因与被上诉人结婚后,与其父母家庭分家析产,经济独立。此处家庭应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家庭,现双方离婚后,仅指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包括上诉人及其儿子)获得拆迁补偿。原审错误将上诉人的单亲家庭与其父母家庭混同。故在此次拆迁补偿中按照房屋面积分配(实际补偿受益人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包括上诉人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并非按照户口分配,上诉人家庭并未获得任何补偿。
2.原审片面理解离婚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通篇理解应为被上诉人以迁移户口(放弃拆迁利益)换取上诉人的高额补偿款。也即上诉人承担苛刻义务(独自承担一切抚养费用以及对被上诉人做高额补偿)的对价是被上诉人放弃其户口所在房屋的拆迁补偿。由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原以为拆迁补偿按照户口计算,故协议被上诉人迁移户口,放弃拆迁利益。但拆迁补偿最终按照面积计算,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高额补偿款的对价条件亦未成就。原审法院片面理解离婚协议第三条,不做体系性考量,致使直接适用合同法对离婚协议第三款做出判决有违《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之公平公正精神。
3.依据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规定,被上诉人在被拆迁房屋中的户口应最晚于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之日迁出,现该户口所在房屋拆迁补偿不按照户口分配,被上诉人为了多获得补偿款一直迟延迁出户口,违背了协议约定,按照协议关于迟延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于本案的认定事实有错误,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特具本状,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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