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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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7日|分类:经销代理 |1437人看过

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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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审判长: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卷,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高额补偿款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支撑。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高额补偿款的条件是无效的。原告依据与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主张被告家庭已取得拆迁补偿款,依约应一次性支付剩余30万补偿款。该条款错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混淆,此次被拆迁房屋是被告祖父的遗产,由被告父亲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共同所有,拆迁补偿受益方也是其四位继承人。被告自与原告结婚后,在经济上已与父母独立,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独立。故此次拆迁补偿由被告父亲享有与被告无关。

二、原被告当初约定被告支付原告45万的对价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上之所以约定被告补偿原告高额补偿款是因为原告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考虑到拆迁可能按照户口数分配,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四款约定被告放弃所有拆迁利益,作为对价,被告补偿原告45万。但最终拆迁公司拆迁补偿并非按照户口计算而是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因被拆迁房屋是被告父亲及其兄弟姐妹财产,并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无法享有拆迁补偿,支付原告补偿款对价条件不能成就。

三、被告家庭贫困,暂无能力支付高额补偿款。被告经济收入微薄,还须独自承担5岁孩童的抚养义务,每月入不敷出,不得不靠父母接济。今年三月,被告由于原先工作环境导致被诊断为神经性耳聋,需经常辅助于治疗,听力障碍不能从事相关工作。被告原先收入积累在婚内都交由原告保管支用,现已无任何存蓄,原告的经济条件远远高于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高额补偿款的条件是无效且未成就,被告家庭贫困、身患疾病且需独自抚养孩子,经济压力巨大,为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以及考虑到被抚养人的抚养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和精神,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并依法采信。

代理人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金龙

20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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