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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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审判长: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 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卷,并调取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继承、转继承其生父的全部遗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争议继承遗产的情况
经查,本案所涉争议遗产仅有黄浦区和顺街26弄10号101室房屋一套,被继承人名下其他遗产继承已办理完相关手续,尚未发现其他可供继承的遗产。
二、关于原告继承及转继承资格的问题
1.本案的原告虽是被继承人 的非婚生女,然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相关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具有完全同等地位。被继承人于2015年1月30日因病死亡后,由于其父母先于其死亡且被继承人未婚,原告是其唯一合法继承人。
2.本案被继承人 死亡前,其父母 分别于2007年1月17日、2011年12月30日死亡,被继承人先后继承其父母名下遗产的相应份额(其父母名下有二子一女,另一子乃本案被告一 ,一女乃本案被告二 )。由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后至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与两被告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原告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2 条规定转继承其生父继承的全部遗产。
三、关于原告继承房屋遗产份额的问题
1.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房屋遗产份额为三分之一。根据黄浦区房地产登记簿关于涉案房屋遗产权利人登记为被继承人 之父 以及 之母 。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故原告全部继承 名下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
2.原告转继承被继承人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产份额为九分之二。房屋遗产中三分之二份额是 父母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对此进行分配,故 依法继承房产份额为九分之二,此部分由原告转继承。
四、关于原告在转继承房产份额时多分的问题(酌定为九分之二)
1.被继承人 在其父母在世时较之两被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经证实, 与其父母在世时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共同居住,且一直赡养父母,负责父母的衣食住行。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贺承华可以多分遗产,此多分部分理应由原告转继承。
2.两被告在 死亡后,一直想独占房产,多次表示让原告搬离房屋且与原告法定监护人发生争执,原告法定监护人多次报警调解。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3. 原告属于未成年人且体弱多病,其法定代理人身患残疾,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在转继承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唯一合法继承及转继承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分配相应的遗产份额,再则两被告企图侵占遗产,排除原告合法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以及《未成年保护法》相关规定,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不受侵害,特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并依法采信。
代理人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金龙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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