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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男
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上海 仓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案号为【(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 号】。因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关联,为查清本案事实及正确判定本案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
日 期:2015年7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