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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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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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仓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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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租金、物业费以及押金共计 67294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搬迁损失费、装修损失费共计700 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座落于青浦区蟠中路293号第2幢二楼201室的房屋出租于原告(该房屋所有人为上海东聚电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聚公司”,被告系转租)作为仓库使用。租赁面积为800㎡,租金为16万元/年并物业费800元/月,付六押一,租期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及押金。2014年1月9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安装电梯到位前的租赁费用结算按照三分之一租期计算。
2014年1月16日,原告被东聚公司告知租赁房屋已被政府征用,限期搬迁(2014年5月31日前搬迁)。由于被告隐瞒租赁房屋列入政府动迁范围的事实,将房屋转租于原告。原告遂与被告交涉搬迁事宜,被告口头许诺离正式搬迁还有一段时间,可正常经营。事后,东聚公司采取断电措施严重影响了原告经营。原告无奈遂于2014年8月6日正式搬离房屋。
由于被告隐瞒租赁房屋被征用的事实,导致原告提前搬离房屋,额外支付了搬迁费以及造成了装修的损失。再则,原告搬离房屋后,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向被告主张退还剩余的租金、物业费以及押金时遭到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给原告在设备物品搬迁以及装修成本上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外,被告无故侵占原告剩余租金、物业费以及押金,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恶意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归还剩余租赁费用及押金,赔偿原告搬迁损失以装修损失。
此致
青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