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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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本案第三人吴华予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上海 仓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案号为【(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 号】。由于无法查出本案第三人 的经常居住地住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其本人。吴华的户籍地址其本人未居住此地址,邮寄亦无法送达。现由于受送达人吴华下落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批准。
此致
青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