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工商变更全套资料(适用于变更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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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份额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2016 _年_ 3_月_22_日在上海共同签署。
出让方: (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
上海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合伙企业)出资额为_10_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_ 8__万元人民币,占80 %;乙方出资 2 万元人民币,占 2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 (出资份额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一、甲方所持有合伙企业10 %份额(即出资额为1万元),作价 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二、附属于出资份额的其他权利随出资份额的转让而转让。
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0 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出资份额转让价款。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出资份额为甲方合法拥有,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出资份额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双方应守信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 叁份,协议双方各执 壹 份,合伙企业执壹 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二、本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6 年 3 月 22日
合伙人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上海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临时合伙人会议于2016 年3 月22日 在 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召开,执行事务合伙人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 电话 方式通知全体合伙人,应到会合伙人 人,实际到会合伙人 人,占出资份额100 %。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 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1.同意吸收 ,身份证号
为新合伙人,其认缴出资额为 25.2万元,缴纳出资额应于 2018 年 3月 22日前缴付到位,占合伙企业出资额比例为:6.53%;
2.同意吸收 ,身份证号
为新合伙人,其认缴出资额为350.35万元,缴纳出资额应于 2018 年 3月 22日前缴付到位,占合伙企业出资额比例为:90.75%;
3. 同意原合伙人 ,身份证号
追加出资额0.5万元,并受让原合伙人 ,身份证号 ,占合伙企业0.26%的出资份额,其认缴出资额合计为3.5万元,缴纳出资额应于 2018 年 3月 22日前缴付到位,占合伙企业出资额比例为:0.91%;
4. 同意原合伙人 ,身份证号 向 转让占合伙企业0.26%的出资份额,其认缴出资额为7万元,缴纳出资额应于 2018 年 3月 22日前缴付到位,占合伙企业出资额比例为:1.81%;
5.同意本合伙企业出资额由原来的 10万元变更为386.05万元;
6.同意由 继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其他企业登记内容不变,同意对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并同意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出资份额 100 %
不同意的,占总出资份额 0 %
弃权的,占总出资份额 0 %
全体合伙人(签字):
2016年 3月 22日
合伙人签署变更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于 2016 年 3 月 22日召开合伙人会议,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做如下变更:
1.同意吸收 ,身份证号
为新合伙人,其认缴出资额为25.2万元,缴纳出资额应于2018 年3月22日前缴付到位,占合伙企业出资额比例为:6.53%;
2.同意吸收 ,身份证号
为新合伙人,其认缴出资额为350.35万元,缴纳出资额应于 2018 年3月22日前缴付到位,占合伙企业出资额比例为:90.75%;
3. 同意原合伙人 ,身份证号
追加出资额0.5万元,并受让原合伙人 ,身份证号 ,占合伙企业0.26%的出资份额,其认缴出资额合计为3.5万元,缴纳出资额应于2018 年3月22日前缴付到位,占合伙企业出资额比例为:0.91%;
4. 同意原合伙人 ,身份证号 向 转让占合伙企业0.26%的出资份额,其认缴出资额为7万元,缴纳出资额应于 2018 年 3月 22日前缴付到位,占合伙企业出资额比例为:1.81%;
5.同意本合伙企业出资额由原来的10万元变更为386.05万元;
6.同意由 继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其他企业登记内容不变,同意对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并同意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字:
2016年3月22日
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缴纳的出资,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为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核实无异,现予以确认。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以货币出资(万元) | 以实物出资(万元) | 占% | 缴付期限 | 备注 |
| 3.5 |
| 0.91 | 2018年 3月 22 日前缴纳 |
|
| 7 |
| 1.81 | 2018年 3月 22 日前缴纳 |
|
| 21.35 |
| 6.53 | 2018年 3月 22 日前缴纳 |
|
| 350.35 |
| 90.75 | 2018年 3月 22 日前缴纳 |
|
二、关于合伙人的出资责任,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数额缴付其出资,对于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应对其他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2016年3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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