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适用于催收业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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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和律函字第 号
致:
上海 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吴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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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国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 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余金龙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司与委托人间《社会化媒体营销合同》的履行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
贵司与委托人于2014年9月2日签订编号为:epr-2014v107的《社会化媒体营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委托人负责贵司“软文、论坛、wiki营销项目”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策划、执行及监控维护服务,服务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外,双方约定贵司按照每月人民币100000向委托人支付服务费,支付方式为次月的5号前支付上个月的服务费。合同中还对委托人具体负责执行的项目明细以及确认服务项目执行成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就合同项下的己方义务全部完全履行,贵司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二、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委托人与贵司已经成立合法有效之合同法律关系,对贵司及委托人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贵司与委托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同时享受相应权利。现委托人已经及时、完全地向贵司交付了约定的项目执行成果,而贵司亦应按约及时、足额地向委托人履行支付合同服务费之义务,但遗憾的是贵司距每期支付服务费均已逾期,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鉴于,贵司前期与委托人友好合作的关系,望贵司能重视此事件的后续处理,并理解因贵司拖欠服务费而导致委托人资金周转之困境,以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及秉承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3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回复付费事宜。
四、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付费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司的拖欠服务费的法律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司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金龙
联系电话:18217501625
二0一五年六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