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适用于民间借贷)
上海律师余金龙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服务(电话:18217501625).
更多法律服务请关注上海律师咨询微信公众平台:yjl5815710
原告:,性别: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电话:
被告一:,性别: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电话:
被告二:,性别:女,汉族,1970年2月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电话:
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61674.62元;
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罚息共计人民币10573元(每
期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15 年 7月 3 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10日原告同两被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签订了一份编号为:YC141110-2的借款合同。三方约定: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99008元(分12期归还本息,每期偿还8810.66元,归还时间为每月30号),期限从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0月30日。逾期不依约归还当期本息,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直至还清当月本息)并罚息(每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0.9%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直至还清当月本息)。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原告依约支付了本金人民币99008元。但两被告支付前5期借款本息后 ,于应支付第6期本息时中断。原告通过电话、上门催收均无法使两被告还款。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于2015年 6月26 日依据借款合同第六款第3款约定向其宣布提前终止合同。
此外,原被告在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由签署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的签署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故本案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原告的借款且恶意逃债,已严重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罚息以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下一篇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上一篇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