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适用于民间借贷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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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审判长: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卷,并调取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罚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出借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数额
经查,本案所涉借款本金约定为99008元,原告分别于 年 月 日、年 月 日委托案外人上海源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锦美向两被告支付19008元、80000元,共计人民币99008元。原告完成出借后,被告分别出具现金收条以及收款确认书,对上述出借金额予以确认。本案所涉的约定利息为月息为0.0057。
二、关于本案被告债务履行情况
按照借款合同关于债务履行的约定:被告应于每月30号归还一期本息共计8810.66元(共计十二期)。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期支付前五期本息后,于支付第六期本息时开始中断至此。故截止到目前,被告只支付前五期本息共计44053.3元。
三、关于本案被告应归还的剩余本金、利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数额
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借款合同关于债务履行的约定,故原告依据该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截止到起诉之日(2015年7月3日)被告尚有借款本金57754.7元,利息3920元,违约金2643.2元(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归还当期本息按照应还当期本息的10%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每月单独计算),罚息7929元(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归还当期本息按照应还当期本息的0.9%/日计算直至归还之日止,每月单独计算)。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于被告借款本金,被告无故拖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长达三个月之久,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依约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后,被告理应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罚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并依法采信。
代理人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金龙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