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适用于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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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性别:男,汉族,1988年4月22 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电话:
被告:,性别:男,汉族,1965年7月4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嘉定区丰庄路
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共计 62685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费共计 4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就坐落于丰庄路 号一间房屋达成口头约定:被告未经该房屋大房东同意将该房屋超期限转租于原告(该房屋系无证违章建筑)作为开设店铺使用。租赁面积为25㎡,租金为8万元/年,一年一付,租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达成口头约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项下的一年租金。
原告承租房屋后,斥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招聘员工进行培训准备开设个体工商用于经营烧饼业务。当原告往管辖该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承租房屋系无证建筑无法办理执照。原告与被告交涉此事,被告承诺原告协助办理工商执照。事后被告一直未予解决,原告要求退租结算相应租金时,遭到被告拒绝。由于承租房屋不能开设个体工商用于经营,为了减少房租损失,原告遂于2015年5月17日搬离房屋。被告接手房屋后,拒绝向原告办理退房手续并结算剩余租金。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告致发律师函,要求其于2015年7月2日前办理退房结算手续。被告一直未予办理。
由于被告隐瞒租赁房屋无证、违章建筑的事实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执照,且原告申请退租并结算相应租金时被告单方承诺解决营业执照办理问题。之后不仅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执照,又拒绝原告退房。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原被告间对于六个月以上租赁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再则承租房屋系无证违章建筑,不定期租赁合同因租赁标的物违法性而无效。故被告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相关财产返还以及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后,鉴于涉案房屋坐落于嘉定区丰庄路 号,依照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嘉定区,故应由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被告转租房屋时,隐瞒房屋无证、违章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在装修成本以及员工培训上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外,被告无故侵占原告剩余租金。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归还剩余租赁金,赔偿原告装修损失。
此致
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