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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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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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律 师 函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740人看过

律  师  函(适用于解除租赁合同)

                                        (2015)沪和律函字第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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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国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  (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余金龙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拒绝办理承租房屋移交手续、结算相关租赁费用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资料表明:

委托人于2015年4月14日与贵方就坐落于丰庄路南北干货市场外42号的房屋转租事宜达成协议(但未签订书面转租合同),贵方将该房转租于委托人用于经营使用。达成协议后,委托人将一年租金人民币80000元支付于贵方。由于贵方事前未告知委托人转租房屋系无证违章建筑,导致委托人在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该房系无证建筑无法办理经营注册地工商登记手续。此外,委托人为此斥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以及基于经营需要,花费雇请员工并为其进行了培训。在得知此房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委托人提出提前解除转租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时遭到贵方拒绝。

二、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委托人与贵方虽然就转租事宜达成协议,但双方对达成协议部分未予签字确认,依据合同法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须采用书面形式。故双方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因租赁标的物违法性而无效,租赁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合同无效后造成的损失。

三、鉴于双方前期的信任合作关系,望贵方在2015年7月2日前与委托人办理承租房屋移交手续并对剩余租金的返还以及装修、其他租期费用进行结算。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内怠于办理房屋移交以及相关费用结算的,承租房屋自本函限定的移交期限(2015.7.2)之日后视为已经移交于贵方,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金龙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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