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申请书 (适用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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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性别: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电话:
被申请人一:,性别: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电话:
被申请人二:,性别:女,汉族,1970年2月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所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1、执行两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57754.70元以及该笔本金的利息、违约金、罚息(以57754.70为基数从2015年4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2、执行两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及诉讼费840.5元;3、本案执行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两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了(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7754.70元以及该笔本金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同时判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的律师费3000元以及诉讼费840.5元(该两笔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该判决现已生效,但两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