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适用于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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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性别:男,1955年11月22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
电话:
被告: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电话:
原告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15)通字第71号不予受理决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运代理业务报销费共计10392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09 年 4 月 1 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担任货运代理业务经理一职。为明确双方业务收入分配,原告与被告另外签订业务提成协议一份(签订时间为2008年12月11日,期限为一年,到期没有续签,之后仍按原协议条款履行),约定具体的业务指标、提成比例。
原告从事货运代理业务需事前替被告垫付相关费用(包括运费、报关费、港杂费等),由于被告业务效益降低,对原告的垫付业务费用拖延报销,后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离职。2013年年底原告在一家业务单位处为被告追偿一笔近30万的业务款项后转交被告,被告承诺按期分批支付原告在职期间的报销费,所有报销单据均已由被告核准并予以部分报销,尚有10392元未予报销。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该笔垫付款结清报销,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系劳动关系,原告在职期间为被告业务垫付相关费用,被告理应按时足额予以报销。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关于垫付款项的相关宗旨原则和规定,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此致
虹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