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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答辩状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306人看过

被上诉人答辩状(适用于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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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上诉人):  ,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

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  号),现被上诉人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区分得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在上诉事实理由中论述其对被上诉人要求提前解除无效租赁合同以及结算相应款项的主张并不知情以及其对租赁房屋使用费损失扩大并无过错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上诉人作为房屋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合法建筑手续的房屋,承租人在得知该房屋系违章建筑导致无法办理营业证照后,有权解除无效合同,结算剩余租金。被上诉人屡次形式解除无效合同权利,要求上诉人退还剩余租金,均遭到上诉人拒绝(有通话录音为证)。最后被上诉人遂委托律师向上诉人发函限期结算。故上诉人称其对合同无效后房屋占用费损失扩大不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再则,上诉人称其未收到被上诉人发送的律师函也是歪曲事实。关于该项事实有被上诉人委托律师的通话记录为证,充分证明上诉人收到律函后主动联系律师沟通结算事宜。

  二、上诉人诉称其对被上诉人因合同无效后的装修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是曲解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律法规对无效合同后的赔偿规定,合同无效后所产生的相关损失,按照合同双方过错大小来认定损失的承担份额。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故意提供无证违章房屋出租且明知被上诉人将房屋用于经营使用,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上诉人。现被上诉人斥资的装修损失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份额比较适当公允。再则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烧饼,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也是许可的,且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失额6000元也是在参照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损失证据基础上做出的,比较公允。

  综上所诉,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区分得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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