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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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男,1995年 12 月 20 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
住所:浦东新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49年 7 月 19 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
住所:浦东新区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所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1、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2000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计算);2、执行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12000元(从2015年6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计算);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了(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00元,同时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的鉴定费12000元(此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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