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合作协议
上海律师余金龙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服务(电话:18217501625).
更多法律服务请关注上海律师咨询微信公众平台:yjl5815710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即将出资创办 寿司店(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待定),出于对门店业务的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
2、乙方经甲方聘请,愿意担任甲方门店的 厨师长 一职,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3、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4、本协议项下的干股指干股权利人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该股份股并不是指公司法上真正的股份,而是指假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份,只按照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据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乙方为甲方聘用的 厨师长 ,乙方的待遇及职权如下:
1.乙方为甲方 厨师长 ,享有劳动法上的基本权利。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2.甲方同意让渡部分干股给乙方,即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即 %干股,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年度之净利润的 %;乙方的权限仅限于此,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3.乙方获得此干股分红权的前提条件是: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且与甲方或者甲方担任实际控制人所在的公司、经营实体存在着有效的劳动关系。该干股分红权不仅限于甲方创办的本协议所述的门店( 寿司店)利润分成,亦包含其分店的利润分成。
4.乙方的职权、职责得由公司另行规定。
二、取消乙方干股之情形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或公司、实体店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实体店利益的,乙方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分红权):
1、未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滥用职权;
2、未经公司、实体店章程规定或者甲方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实体店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实体店利益的活动;
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未经公司、实体店在知情情况下批准,接受与公司、实体店交易有关的佣金;
6、侵占公司、实体店财产;
7、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实体店资金借贷给他人。
8、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泄露属于公司、实体店的商业机密或者未经股东会、甲方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实体店机密信息;
9、未经股东会、甲方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10、损害公司、实体店利益的其他行为;
(二)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经公司、实体店书面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四)由于各项原因离职、辞职、开除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等与公司、实体店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三、本协议所约定之干股(分红权)以门店规定之年度决算日(每年的 月 日)为准,在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盈利与分红。
四、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201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均无异议,可以另行订立新的协议。
五、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公司、实体店因破产、转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三)公司、实体店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体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六、优先受让权
甲方若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份额或者门店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的受让要求。届时,双方得就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另行订立转让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