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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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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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犯名誉权律 师 函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1346人看过

律  师  函(删帖专用)

                                                                                        (2015)沪和律函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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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 搜狐媒体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联系电话:010-62726666转0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国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余金龙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司拒绝为委托人删除侵权博文事宜(委托人已于2015年3月5日函告贵司,请求删除侵权博文,贵司未予答复),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资料表明:

委托人是一家上海本土进行嵌入式培训的知名机构,近日发现有人于贵司运营下的搜狐微博以“搜狐网友35011365”的用户名发表了两篇题为《  培训中心是个大骗子》的博文(发表于2010年12月16日,博文链接地址:http://qq32725          ),该博文歪曲事实,对委托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严重侵犯了委托人名誉权

二、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司作为搜狐微博的运营人,在规范用户在使用微博客时具有一定责任,根据《搜狐服务协议》相关规定,该侵权者违反协议规定,发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博文,贵司理应在知情后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侵权损失的扩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贵司在收到委托人请求删帖的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放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过错

三、鉴于搜狐微博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减少对委托人造成的侵权损害,特函告贵司在收到此函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删除侵权博文的义务,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删除义务,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司的侵权责任及要求贵司对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司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金龙

电话:18217501625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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