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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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服务外包协议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80人看过

电话服务外包协议


上海律师余金龙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服务(电话:182175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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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方:扬州     呼叫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址: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中路

联系电话:0514-855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意向客户电话销售服务外包达成合作意向,并签定如下协议。

一、    合作项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客户列表通过电话的方式,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客户电话销售工作,并在完成后递交给甲方电话销售工作的统计结果。

二、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前期电话服务所需的业务资料、文稿和已有用户数据。

2、乙方承担开展本项业务的硬件设施(包括计算机设备等)、日常业务管理费用开支、人员、管理费用、电话费、人员工资奖金等。

3、业务对象:

4坐席人数:根据整体项目的需要,初定    人。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经甲乙双方共同邮件确认同意的前提下,另行增减。

5、电话销售流程:所有电话销售内容以及对外宣传的口径,必须经甲方确认并以邮件形式发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回访文稿进行电话销售。

6执行时间:外呼**个工作日(20141126-20141226日,上午  -  点,下午  -    ),甲方提供客户销售流程要求,并配合乙方完成邀约人员的培训。

7、乙方应于每日下午1700点前将当日的电话销售结果汇总(电话访问当天数据结果)、执行样本量汇总和第二天执行计划发送给甲方,甲方及时进行销售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乙方。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应对乙方的电话销售进行审核,并对电话销售进行监控(乙方需提供完整的监听渠道),提出指导意见;

②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电销费用。

③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甲方提供电话销售费用为:

□ 8小时/天,周一至周五 基础费用为 5000/月/席(此费用为最终费用,无其他费用)提成另计(法定假日正常休息)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运作项目,接受甲方在项目上的监督和考核;

②乙方在电话调查中要做到热情周到、和蔼可亲,避免用户申告,须保留全部的电话录音,项目结束后以光盘形式提交给甲方。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与用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乙方应在项目执行中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工作人员话术方面的培训,避免告知客户无法兑现的承诺;

2、工作人员尽量避免与客户发生摩擦,培训时告知所有执行人员注意语气态度;

3、每天定时上报每日完成量;

4、配合我方不定期进行的录音抽样,以避免执行中差错的出现;

5、上述注意要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减调整的,甲方以邮件另行通知;

6、每日需提供当天完成的数据报表,此报表为最终的结果数据,甲方确认无误后,此报表为最终的结果数据。

四、费用结算  

1、 结算方式

包座席,预付费。

2、结算时间:甲方在项目开始前一次性将预付费伍千元支付给乙方。甲方在收到甲方项目款项后安排外呼。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额外增加外呼座席量,则在甲方支付额外增加座席费用后,乙方安排增加相应座席进行外呼。

2、 乙方的银行信息: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外包考核

1. 考核标准:每席每天的有效电话数量不得低于200个或者外呼时长不得低于200分钟。该项考核指标数据乙方在执行期内须于每日下午5点前以报表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由甲方审核确定后反馈给乙方作为考核确认的依据。

2.前款考核指标乙方累计超过两日没有达标,应另行更换合格话务员并按200元/天标准赔偿未达标之日的基础费用。

3.乙方应按前述要求对外包话务执行过程中的电话录音全部做好保留工作并刻录成光盘以备甲方抽查,甲方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甲方话务员对外营销话术不规范可要求其整改;甲方抽查累计发现乙方话务员三次话术不符合话术标准(该话术要求资料甲方整理成档以邮件形式发送于乙方,如有修正以邮件形式变更)可以要求乙方更换话务员,如造成严重的数据浪费(指客户资源、通话资源等)甲乙双方协商延长外呼服务期限,具体期限以浪费数据资源的情况另行商定,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上。

4.甲方在核查乙方提供的每日数据报表如发现乙方弄虚作假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发现当日以前的基础费用或者要求乙方延长外呼服务期限。

六、违约责任

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违约,经双方确认后,另一方应予谅解。

1.        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则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的上述经济损失。

2.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如遇甲方项目量增大时,甲方必须提前2日向乙方提出增加台席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增加台席要求后,应及时做好外呼台席调整,保证甲方有足够坐席正常运作(含人工)完成项目。

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2、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协议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3上述保密条款,如有发生一方(包含该方的工作人员)违反约定擅自泄密,受损守约方有权按照不低于已发生合作金额的2倍向泄密方予以追偿,此外泄密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泄密方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八、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如战争、天灾等)造成不能按时营销,则乙方将安排甲方业务顺延,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双方确认的更改文本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文本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该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未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如不可抗力时间持续30日,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九、    其他

1、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去解决,对经协商还不足以解决的纠纷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优先适用调解程序)。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确认的所有任务执行计划书作为协议的补充。

4、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两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作为该协议的补充说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扬州   呼叫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日期:2014年12月10日                 签字日期: 2014 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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