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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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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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催收借款)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58人看过

律  师  函(催收借款)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2015)沪和律函字第019号

致: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

联系人:孙

联系电话:15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国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    (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余金龙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与委托人间借款合同的履行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

贵方与委托人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编号为:C-15-GPS-0213的《借款合同》一份,委托人向贵方出借人民币共计100746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还款期共计6期,每期(每月12日)还款本息为16791元。截止到发函之日,贵方还剩余最后两期本息尚未支付。委托人就此向贵方主张按约还本付息,贵方对此不予回应。

二、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委托人与贵方已经成立合法有效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贵方及委托人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贵方为借款人,委托人为出借人,贵方与委托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同时享受相应权利。现委托人已经及时、足额地向贵方交付了约定款项,而贵方亦应按约及时、足额地向委托人履行支付还本付息之义务,但遗憾的是贵方尚未按时归还最后两期本息(共计人民币33582元),已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鉴于,贵方前期的还款付息信用,望贵方能重视此事件的后续处理,并理解因贵方拖欠借款而导致委托人资金周转之困境,以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及秉承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3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回复还款事宜并归还所欠款项。

四、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方的拖欠借款的法律责任(包括逾期违约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金龙

联系电话:18217501625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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