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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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上海签订:
甲 方: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乙 方:
身 份 证号:
联 系 电话:
联系地址:
鉴于:
1 甲方正在进行“ P2P类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项目发行工作。甲方获悉乙方能够为本项目寻找、介绍合格客户提供服务,并协助项目销售顺利进行;
2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代理销售服务事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代理权限、期限
1.1乙方代理权限: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并遵守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规定。
1.2代理服务期限
1.2.1合同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自然月;
1.2.2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或本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况下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做好结算事宜,乙方应全部移交在代理服务期内获取的潜在客户信息。
第二条 甲方理财产品说明
理财产品名称 | 期限 | 投资金额 | 年化收益率 | 收益方式 |
源益季 | 3个月 | 5万以上 | 9% | 到期付息 |
源益金A | 6个月 | 5万以上 | 10% | 每月付息 |
源益金B | 6个月 | 5万以上 | 10.8% | 到期付息 |
源益鑫A | 12个月 | 5万以上 | 12.6% | 每月付息 |
源益鑫B | 12个月 | 5万以上 | 14% | 到期付息 |
第三条 乙方业绩指标、业绩认定、考勤要求
3.1业绩考核指标:乙方每月代理销售额20万(含)以上。当月销售额10万以下业绩则不享有补贴待遇。连续两个月业绩在20万以下,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累计业绩达到150万以上则额外奖励3000元(只能拿一次),累计达到300万以上则额外奖励5000(只能拿一次)累计达到600万以上则额外奖励8000(只能拿一次)
3.2 业绩认定:乙方通过自身渠道资源代理销售,甲乙双方每月对乙方的销售业绩进行核定且乙方每销售一项理财产品时双方人员签订成交确认单,该单作为衡量乙方业绩的认定依据。
3.3考勤要求:无需指纹打卡记录。
第四条 乙方待遇列表
业绩量(X) | 补贴待遇金额 | 提成标准 | 备注 |
10万≤X<20万 | 3500 | 按年化提成2%标准计算。举例: 20万(3个月)*2%*3/12=1000 | 代销理财产品以6个月以上期限为主。按年化折算 |
20万≤X<40万 | 4500 | ||
40万≤X<60万 | 5500 | ||
60万≤X≤100万 | 6500 | ||
100万<X | 7500 |
第五条 甲方支付补贴与提成时间
5.1甲方按乙方完成业绩量支付乙方补贴与提成,具体时间以甲方公司工资发放(次月15日)日期与提成发放日期(次月月底)为准,如遇节假日则提前或延后发放。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销产品所需的真实、完整、准确的背景资料;
6.2 甲方依据本协议有权要求乙方对公司资料、客户信息及其它核心商业信息保守秘密,如发现泄漏可追偿乙方责任;
6.3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补贴;
6.4 乙方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并在工作当中保守公司及客户信息秘密;
6.5乙方应基于本协议中相关规定完成工作。
在次删掉6.6条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所接触到的对方内部文件及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使用或披露。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补贴的,应自延滞之日起每日承担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利息。
8.2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规定的己方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乙方的补贴以及提成以实际融资款到帐为支付条件,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指标,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9.2如有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乙方在代理甲方理财产品期限内不得再代理其他公司机构的理财产品,且在代理期终止后不得利用甲方的客户资源。
9.4乙方在代理销售服务期内应尽职尽责,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代理或者作出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前述乙方滥用代理权对甲方造成损害,甲方有权随时追索赔偿。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10.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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