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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适用于劳动关系)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59人看过

保密合同(适用于劳动关系)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甲方: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工作期间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具体约定)会接触相关的商业秘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必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 商业秘密范围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策略方案、企划设计方案、客户数据库、市场研究资料、客户名单、行销策略、项目营销推广策略报告、主题策略报告、品牌策划报告、市场报告、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合同、结果报告、企划设计图文及光盘、媒体推广执行计划、广告推广主题、创意设计内容、楼盘项目推广计划与明细项目、相关的函电、传真、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所定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各类合同、协议、业务合同、用印文档等信息,各类公司材料,以及在制作材料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诉讼、仲裁、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各类资料,未被公众所知的甲方的经营战略、经营项目、商业模式、公司的年度计划、目标及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机密/绝密的档案材料,研发报告、交易相关信息、系统管理信息、风险控制信息及投资过程中所有凭证、证件、资料等信息;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或形成的包括甲方的内部人事资料、员工档案、薪酬信息等;

    (3)乙方在甲方履行相应工作岗位时所接触或负责形成的各类电子交易记录、电子交易数据、电子结算记录、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管理体系及甲方的商业知识及策略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4)乙方在甲方履行相应工作岗位时所接触或知晓的公司债权债务等资料;

    此外还包括,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其他秘密信息及行业惯例所认可或默示的应当保密的各类信息。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诚实、勤勉履行甲方分配的职责和责任,恪尽职守,珍惜和维护甲方公司的声誉,必须遵守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履行保守甲方商业保密的义务。

    本合同秘密范围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其他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其他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甲方其他部门、甲方职员的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甲方、甲方其他部门、甲方职员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的侵权赔偿和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同时扣除乙方未结清的工资、岗位奖金、绩效奖励、保密津贴和未报销的款项等。

第五条  乙方承诺离职之后,仍无限期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并由甲方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乙方。甲方不通知乙方的,视为无需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六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时,甲方可复制、消除该载体秘密信息。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终止乙方无意续签的,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动其岗位并调整其薪资待遇。

第八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未发放的工资、保密津贴和未报销的款项等。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第九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辖。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以涂改方式修正。

第十二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日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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