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文件编号:YC-HR20150826001
先生:
您好!
我司与贵方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现因贵方未完成试用期内考核要求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我司就依法解除与贵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我司与贵方关于试用期业绩考核指标的约定,贵方自入职以来,在约定的试用期考核期内未完成考核业绩指标,试用期内未达标。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我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自2015年8月21日起贵方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缺勤,至今已经无故旷工 3 天。根据贵方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管理规定》以及“入职须知”的有关约定:当月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7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现我司决定于2015年8月26日起与贵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请于2015年8月28日(本周五)前到我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您承担,同时我司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