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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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 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以上甲、乙、丙三方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资成立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丙三方同意,以三方注册成立的 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人民币 ,占公司股权比例为___40______%;
乙方出资人民币 ,占公司股权比例为___40______%;
丙方出资人民币 ,占公司股权比例为___20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 甲或乙或丙(选择一位) (事务执行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有限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事务执行代表人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事务执行代表人在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 事务执行代表人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事务执行代表人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5.有限公司成立后,共同投资人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以及运营体系,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共同投资人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其他守约投资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签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