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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491人看过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上海律师余金龙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3101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自愿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下列财产抵押于甲方,作为借款人    与甲方于20150206日签订的编号为: C-15-GPS-0206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就抵押事宜约定条款如下:

  1. 抵押物:

      (一) 东风日产牌汽车,车辆型号: EQ7250AC  汽车 辆,车辆牌号为:N2   ,发动机号为 1146  ,车架号为: LGBF1D  

    二、乙方承诺上述抵押物车辆的评估净值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陆万柒仟玖佰壹拾元整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一)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柒仟玖佰壹拾元整

    (小写16791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

    (二)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债务不履行致甲方蒙受损害的赔偿;

    (三)甲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财产的利息或折旧损失(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公告费、律师费,实现抵押物财产变现的评估费、拍卖费、保险、鉴定费、登记、保管费、拖车费等费用)。

    (四)抵押车辆办理过户前因违章而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须办理的财产保险或其它车辆保险。

  1. 抵押物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甲方同意在抵押期间由乙方占用和保管,但抵押物的财产凭证以及车辆保险单的正本应交由甲方执管。乙方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正常和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三)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出租、转移、转让、赠与、承包、再抵押、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或入股及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四)乙方同意在办理抵押手续时,在车辆上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驾驶该抵押车辆离开上海市,如乙方违反该约定或乙方故意毁坏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自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毁损的当日内未向甲方报告的),甲方可随时对本车辆实施停车并要求乙方将车辆交付给甲方质押。

  2.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必须将抵押物交由甲方占有和管理:

    (一)有担保法所规定应占有的事情;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处置抵押物时;

    (三)因乙方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之虞时;

    (四)甲方认为借款人借款运用不当时或者乙方资产状况恶化致使借款难以回收时;

    (五)甲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甲方有权收取,用于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借款人债务;

  1. 抵押物的处置

    乙方若逾期三日未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乙方授权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车辆评估净值处置抵押车辆,处置后如有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如有不足,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对不足部分继续追索。

  2. 乙方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乙方合法所有;其所提供给甲方的一切有关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均真实有效:且该项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事实上的缺陷、瑕疵或争议;如第三人对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 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保证对于抵押物必进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 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减损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二条开列的全部担保债权获得清偿时,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愿负赔偿责任。

  5. 抵押登记:

    (一)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6. 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评估、鉴定、登记、公证及抵押物的保管、处分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7.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文件,《借款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8.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 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10. 抵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被担保债务本息及相关清收费用偿清时止。

  1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第1页所明示的地址为双方联系地址: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变更都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上述联系地址寄出通知后即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收悉该通知。

  1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3. 本合同一式叁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指模):                       乙方(签字、指模):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署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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