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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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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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862人看过

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签署并履行: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

乙方(咨询服务人):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丙方(风险管理人):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达成一致,以兹信守。

  1.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出借人:指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

    2. 借款人:指有资金需求、经丙方筛选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出借资金的自然人。

    3. 债权:指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拥有的全部权益,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4. 咨询服务人:指为甲方提供债权受让人推荐、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的人,即本协议乙方。

    5. 风险管理人:指为甲方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等服务的人即本协议丙方。

    6. 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指为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由丙方设立并管理、以丙方的名义单独开立的一个专用银行账户,由丙方在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每一笔借款都从丙方基于此笔借款获取的服务费收入中提取2%的金额存入此专用账户,款项专款专用,用于垫付出借人可能存在的潜在回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8. 提前还款: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借款人的本息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借款人可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提前偿还给出借人,从而使出借人的资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9. 债权受让人:指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支付一定对价后即享有原出借人对相应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的受让人。债权受让人受让该债权后,应享有和履行原出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10个人信息:指本协议项下的出借人为实现资金出借而向咨询服务人和风险管理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划款账户等个人身份、资产的资料和信息。

1.11  投资期限:是指甲方同意持有其投资本协议项下标准化产品对应下的债权的期限。

1.12 预期收益:是指甲方因投资本协议项下标准化产品对应下的债权(包括直接出借、受让债权)可以获得的投资回报,预期收益来源于直接出借或者受让债权中债务人支付的利息等融资成本。

1.13 标准化产品: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的代表着不同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的投资产品,包括源益享、源益季 、源益金A、源益金B、源益鑫A、源益鑫B、源益土豪盈

1.14:封闭期:是指本协议中每种标准化产品对应下的投资期限,在此期限内该标准化产品对应下的债权资产全部或部分不得出让。

  1. 甲方的资金出借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实现个人的出借需求,如果甲方中途改变资金出借方式,须于下一个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前15个工作日签署《出借人客户信息变更书》后方可变更出借方式:

  • 对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决定是否出借;如果决定出借,须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或授权签署等方式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甲方有义务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给借款人;

  • 对丙方服务中的《借款协议》下的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受让,将购买债权的款项支付给出让方,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并自受让完成之日成为本协议甲方。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参考丙方推荐后拥有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3.2 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利息收益;

3.3 甲方同意,如果其所出借对应的借款人有提前还款的需求时,甲方允许借款人依据约定进行提前还款,而无需再特别通知甲方;

3.4 对于丙方基于推荐出借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证件、信用、资产信息),甲方确保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向任何乙方、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有义务为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及乙方、丙方的业务内容进行保密,如果甲方擅自、不恰当地向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或乙方、丙方的商业秘密,由此对借款人或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5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如果给乙方、丙方及借款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6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丙方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7 甲方同意,就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授权乙方、丙方知晓并在保密的前提下依法合理使用。

  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进行服务;

4.2 乙方有义务全程协助甲方完成既有债权的出让手续,并据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4.3 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1.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丙方确保其提供的借款人真实存在,甲方出借后形成的民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否则丙方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5.2 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经过谨慎的信用资质审核;

5.3 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信息变更手续,及时报告甲方出借资金收益变化情况,在确定的报告日向甲方寄送其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5.4 丙方应审慎管理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并就账户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5.5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丙方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及时催收和追讨;

5.6 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荐、出借促成、回款管理、出借资金贷后管理及必要的催收服务、以及定期提供资金出借情况报告等服务,并据以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

5.7 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5.8 丙方确定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借款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

5.9 丙方应妥善保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相关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年。

  1. 甲方出借资金的回收管理

6.1 根据甲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相关协议文件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对甲方定期还本付息。为便利、统一地回收本息,甲方委托并授权丙方授权其合作机构代为划转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在实际收到账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6.2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资金回收专用账户。甲方须确保如下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并经丙方确认后方可变更;如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丙方而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户      名(与甲方姓名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

  1. 甲方回款风险的处置方式

请在以下甲方选择的方式前方“□”内打“ü”,不选择的前方“□”内打“?”,不可留空白项。

7.1 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甲方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置回款风险:

□ 甲方自行追讨,丙方提供协助,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风险,同时自行享有借款人违约所支付的罚息、违约金等;

□ 就出借本金部分由丙方协调将甲方所享有的相应债权由原债权出让人回购,甲方放弃罚息、违约金等;

□ 由丙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借款人回款风险的共担,规则如下:

丙方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违约状况设定还款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并有权进行适当的调整。

丙方按季度为周期披露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整体信息情况;同时,如果甲方在披露期内得到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的补偿,将披露甲方的具体受偿情况;如需要,甲方应协助丙方进行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诉讼行为。

7.2 甲方选择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风险共担的情况下,甲方受偿可能属于如下情形之一:

7.2.1 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由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将当期所有违约借款人的全部逾期本息金额支付给甲方及其他出借人,甲方和其他出借人在各自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本息回收情况将保持不变。在甲方得到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代偿当期本息后,借款人其后所偿还的逾期借款本息归属丙方的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同时逾期罚息、违约金等相关权益将作为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催收服务费。

7.2.2 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当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按照各自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金额占当期所有出借人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总额的比例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的当期资金进行分配,甲方和其他出借人当期未得到分配的部分自动记入下一期,与下一期发生的新逾期款继续进行上述同样原则的按比例分配,依此类推。

  1. 甲方的债权出让

甲方在充分了解本协议各项产品特征后,即除了源益鑫A此项产品可以在封闭期内申请向乙方提出将自己持有该项产品对应下的债权资产全部或部分出让给第三方的,其余各项产品对应下的债权资产全部或部分在封闭期内均不得提前出让。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按照本条下列款项的规定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出让手续。

8.1 紧急出让需求的安排

如果甲方的需求为尽快出让全部或部分债权资产,则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按照本条下列款项的规定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出让手续。

8.1.1 实现实际出让

在乙方为甲方成功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并且甲方接受、完成出让行为的情况下:

8.1.1.1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含,下同)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完毕出让手续,则乙方收取甲方当次成功出让金额的3%作为出让服务费;

8.1.1.2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30日后、60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完毕出让手续,则乙方收取甲方当次成功出让金额的2%作为出让服务费;

8.1.1.3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60日后、90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完毕出让手续,则乙方不收取出让服务费。

8.1.2 未发生实际的全部出让

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且债权受让人提出的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的债权价值,但甲方改变了需求、决定不再出让债权或只出让其中的一部分,则:

8.1.2.1 甲方仍需就初始提出的债权出让申请的全额比照本条8.1.1的规定支付出让服务费;

8.1.2.2 甲方在8.1.2.1所述事项完成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对同一笔债权提出出让申请。

8.2 非紧急出让需求的安排

如果甲方的需求为在乙方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内任意时间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资产均可,则乙方将平衡各方面情况、在合适的时间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并协助办理完毕转让手续,乙方不收取转让服务费。

8.3 未及时协助实现出让需求的补偿条款

8.3.1 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内未能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则从乙方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满开始,乙方在甲方每月的本息回收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当时持有的该笔债权资产0.5%(不足月的情况,按照天数比例,按照月0.5%进行折算补偿比例)的金额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补偿至下述日期中的最早一日:

8.3.1.1 其后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接受并将债权进行出让之日;

8.3.1.2 其后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选择不进行出让之日;

8.3.1.3 甲方出借款对应的所有借款人的还款完成之日

8.3.1.4 甲方出借款的出借期届满之日。

8.3.2 如果在上述补偿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选择不进行出让,则乙方不再支付补偿,且其后180日内甲方不得再次对同一笔债权提出出让需求。

8.4 甲方债权发生出让时,如遇支付日(甲方出借资金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款项。

  1. 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

请在以下甲方选择的方式前方“□”内打“ü”,不选择的前方“□”内打“?”,不可留空白项。

9.1本条项下的下列各项标准化产品的特征以附件的形式附在本合同之后,甲方确认阅读并充分理解每种标准化产品的具体特征并以此作为甲方选择的前提。

□ 源益享    

□ 源益季  

□ 源益金A  

□ 源益金B

□ 源益鑫A  

□ 源益鑫B

□ 源益土豪盈  

出借金额:  出借金额_______  __     _____(大写)(小写) ¥_____   ____

投资期限:  意向出借期间:_______年      日至______年    

预期收益: 甲方可获得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预期收益计算方法:年化收益率÷12×本金×出借/受让月数,甲方预期收益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甲方每月可获得预期收益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9.2  付息方式: 利息按甲方支付借款或者受让债权对价日起计算,如产生转账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请在以下甲方选择的方式前“□”内打“√”不选择的前方“□”内打“×”,不可留空白项。)

  • 按月付息,每月25日为利息结算日(每月按30天计算),25日以前按日计算付息,25日以后按日计算于次月25日为首次付息日。

   

  • 到期付息,出借/受让期限到期日为利息结算日。

 

甲方选择变更上述出借及回收方式时,变更后仍需满足所申请的新方式对应的出借要求。

  1. 出借款项的支付

甲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甲方选择的支付方式以其所选择的本协议项下的标准化产品特征为准。

10.1  □ 自行转账

10.1.1 在甲方选择以签署《借款协议》的方式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借款协议》中的规定及时将协议对应资金划拨至《借款协议》中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完成资金出借。

10.1.2 在甲方选择以受让既有债权的方式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中的规定及时将对应资金划拨至《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中债权出让人的账户,完成债权出让。

10.2  □ 委托划扣

甲方选择“委托划扣”的形式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

10.2.1 划扣账户

甲方提供提供本人划扣账户并委托丙方的合作机构从甲方银行账户中代为划转出借金额,由丙方按时划转给债权出让人;

甲方须确保如下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经丙方签收后方可生效;如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丙方而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

10.2.2 《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所载明的出借日期,丙方将债权受让人款项转给债权出让人;

10.2.3  鉴于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丙方合作机构进行资金划扣须发生于《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规定的甲方出借日期前一个工作日。甲方需在划扣日前一个工作日将甲方购买债权款项存入本条上述扣划账户,以确保划扣时账户余额充足,如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划扣不成功,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文件的安全保管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文件原件,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收取保管。

保管过程中,如果甲方需要查阅或使用其出借所对应的借款人借贷文件,则可联系丙方,甲方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丙方处查阅,丙方须予以配合;在甲方有合理的使用需求时,丙方应提供协议复印件以便甲方进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

12.1 政策风险

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12.2 借款人信用风险

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七条中选择的是第二种风险承担方式,则当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弥补当期所有的逾期借款人的违约金额时,甲方当期应得到的回款可能延迟回收;

12.3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甲方按照约定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在借款人不主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偿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甲方的出借资金将分期回收,因此资金回收需要一定的周期。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乙方将在甲方提出需要以及其他对甲方有利的时机,努力帮助甲方寻找,向甲方推荐愿意受让甲方债权资产的第三方,但不能确保一定能够在甲方需求的时间协助甲方寻找到合适的债权受让人,双方按照8.3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12.4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十三条 税务处理

甲方在资金出借、出让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或配合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对违约借款人的诉讼或其他追索行动,由此而导致丙方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已支付给甲方的补偿,甲方应对此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解除协议

15.1 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需于出借日期前3个工作日签署并向丙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终止协议通知书》,丙方同意并盖章后,协议解除。

15.2甲方出借资金支付给借款人后,除选择本协议第八条出让方式退出本协议出借关系外,如无不可抗力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7.1 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丙方出示经国家权威机关认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经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17.2 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有效副本的效力与本协议原件效力一致;

17.3 本协议有效期与本协议项下的各个标准化产品投资限期一致(具体详见每种产品的情况说明),如期满协议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按照标准化产品期限自动延续,依此类推;在每次协议到期时,如果三方需要对本协议版本进行修订;则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由三方协商决定是否签署新版协议;

17.4 三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7.5 三方确认,三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乙方、丙方工作人员超出本协议内容的承诺不能作为三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如有补充协议,三方应签字盖章。

17.6 三方确认,三方在本协议中所留的联系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如乙方擅自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如擅自变更方未及时通知他方,他方仍以本协议所留的联系方式送达,视为擅自变更方也收到。

17.7 乙方、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为甲方进行居间中介服务,只收取固定费用,按照本行业一般居间中介对借款人个人信息审查之标准以及按照本行业操作之惯例协助甲方与借款人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只要无重大过失,日后甲方与借款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丙方提供的居间中介服务不构成任何甲方向乙方、丙方主张任何权利的理由。

17.8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保留一份;

17.9 本协议由甲、乙、丙方签字盖章后,于文首所截日期生效。

17.10 本协议作为三方独立合同关系成立之证明,并不自动构成甲方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协议》的附件。

第十八条 丙方服务费收取标准

甲方了解并同意:丙方因其提供的各项服务向甲方按月收取服务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如下标准、自甲方出借收益中按月扣除。

账户级别根据出借人每月30日的资产价值确定(2月以最后一天价值确定)

1   服务费率由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前一个月30日的本协议所涵盖的所有出借方式合计资产所对应的账户级别确定;

  1. 服务费按照出借笔数分别进行对应收取;

  2. 服务费由丙方在每笔出借款对应的回款日收取(在当期借款人还款中自动扣除),单笔服务费=该笔出借资金上一个出借情况报告日价值×服务费率;

  3. 首次服务费收取时间为客户第二个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

  4. 客户进行债权出让时,当期服务费在出让成功时收取,按照出让之前最近一次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资产价值确定服务费率,服务费=出让债权价值×服务费率。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您需要对以下内容再次确认并签字:

    “本人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相应权利义务,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签字确认: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签字:                      

乙方:上海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出借办理流程说明

尊敬的   金融客户:

  1. 您已经正式收到、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说明书的提示内容。

  2. 您已经充分了解推荐出借所应办理的手续和流程。

  3. 您已经确认了解前述所有文件内容,签署前述文件为您本人真实意愿。为保障您的知情权与资金安全,本说明书提示您充分阅读并确保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出借手续。

  1. 您将收到“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一式叁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由您本人保留(协议末尾盖章文件)一份;

  2. 针对您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中所列编号,下同)对应的出借资金,您将收到带有由债权出让人和上海   金融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有效签章的《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一份,您对债权内容确认无异议后,不需签署,文件由您本人保留,在您按照《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约定情况支付债权出让对价后,该债权出让即生效,请妥善保留《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以做资产凭证;

  3. 针对您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资金,您可以在工作日向源储公司咨询资金出借情况进行了解。

  4. 为了您的资金安全,您每次出借资金的支付,请严格按照 公司所见证盖章的《债权出让及受让协议》或“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上指定的账户进行支付,请您确保不进行其他路径的支付。如果因您未按照   公司指示而进行款项支付带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5. 您出借所得收益的应缴纳税款,由您自行申报纳税;

  6. 所有信息变更须填写相关书面变更申请:《客户信息变更书》

  7. 信息变更流程办理说明

    1. 自然信息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自然信息有变动时,须在相关自然信息变更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源储公司,并填写《客户信息变更书》,由源储公司存档备案;

    2. 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变更:针对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款项的出借方式及回收方式有变更需求时,如在此笔借款项对应的报告日前15个工作日确定变更的即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并提交给   公司存档备案的,在当期报告日前生效;如在对应报告日期15个工作日内确定变更的需求从下一个报告日起生效

    3. 债权出让:针对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款项封闭期结束后,出借人有债权出让需求时,填写《出借人债权出让申请》,上海源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出借人《出借人债权出让申请》后协助出借人办理债权出让相关手续。

      客户申明:本人签署本说明书表示已详阅本说明书并充分了解和认可本说明书所述内容,本人确认,本说明书及上述所提及的正式协议文件所阐明内容是本人与   公司已经或即将达成的对于双方合作的唯一有效理解,在此之外,本人不认可任何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其他无法律效力文件所阐明的内容。

      甲方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理财顾问姓名:_________    ____

理财顾问电话: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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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扣款授权书

鉴于授权人与        公司(被授权人)于         日签署的《              》(以下简称合同),现授权人郑重声明已仔细阅知、理解下述各项规定并同意遵守:

  1. 授权人同意被授权人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本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约定的资费标准划付到期应付的费用。

  2. 授权人在指定账户中必须留有足够余额,否则因账户余额不足或不可归责于被授权人委托方的任何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扣款或扣款错误、失败,责任由授权人自行承担。

  3. 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后,本授权书效力同时中止或终止,被授权人暂停或终止委托划付款项,合同效力恢复后,本授权书效力随即恢复。

  4.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效力终止时终止。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 授权人同意终止授权或变更账户、通讯地址时,在当期款项交付日30个工作日前向被授权人递交书面通知,否则自行承担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6. 授权人保证本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被授权人依据本授权书进行的委托扣款操作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风险,由授权人独立承担或解决。

  7. 委托人确认并声明此项授权不可撤销

    授权人资料:

银行卡户名

银行卡开户银行

银行卡账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

授权人亲笔签名:                 被授权人盖章:

日期:           经办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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