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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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
2、乙方经甲方聘请,愿意担任甲方公司 风控总监 ,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3、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4、本协议项下的干股指干股权利人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该股份股并不是指公司法上真正的股份,而是指假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份,只按照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乙方为甲方聘用的 风控总监 ,乙方的待遇及职权如下:
1.乙方为甲方公司 风控总监 ,享有基本工资,可以按公司的相应奖金制度进行业务提成
2.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在第一年度内(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完成公司所有员工营业指标(平均3000万元/月)的 70 %后,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即 5 %干股的,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年度之净利润的 5 %。乙方的权限仅限于此,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3.乙方的职权、职责得由公司另行规定。
二、取消乙方干股之情形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乙方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分红权):
1、未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滥用职权;
2、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6、侵占公司财产;
7、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8、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泄露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机密信息;
9、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10、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11、在乙方与上海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与上海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与上海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丧失劳动关系)。
三、本协议所约定之干股(分红权)以公司章程规定之年度决算日(每年的 3月 30 日)为准,在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盈利与分红。
四、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1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均无异议,可以另行订立新的协议。
五、关于劳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如需建立劳动关系则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六、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三)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七、优先受让权
甲方若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的受让要求。届时,双方得就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另行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八、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