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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协议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805人看过

  股权赠与协议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甲方(赠予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赠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A. 甲方是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东,合计持有公司50%的股权;

B. 于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万元,甲方负责出资部分已由甲方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方,公司主营业务为信托、资管等理财产品的销售;

C.方是信托领域的专业人员,在信托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以及资源;

D. 双方拟以公司为平台,整合双方在资本、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及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进行合作,共谋发展;

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前述合作事宜进行了充分商议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现郑重将双方就合作有关事项所达成的一致列示如下,以资信守:

一、股权赠与

1. 赠与人按下列数量/比例分别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股权: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出资额

(万)

赠与比例

130万元

10%

合计

130

10%

第一年赠与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

(万)

持股比例

(%)

585

45

650

50

65

5

合计

1300

100

备注:第一年受赠人虽受赠5%的股份,但受赠人实际可享受10%的股权分红权(公司年度净利润的10%,决算日为每年的 3 30日)。

第二年赠与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

(万)

持股比例

(%)

520

40

650

50

130

10

合计

1300

100

同一受赠人原受多个赠与人赠与股权的,该多个赠与人应按各自原赠与股权的比例履行前述义务。

2. 不论受赠人结婚与否,所赠与的股权(包括后续分配的红股、红利)均仅为相应受赠人的个人财产。

3. 因受赠股权而产生的税负(如有)由相应受赠人自行承担。

二、受赠人义务、权利

4. 为保障股权激励目的的实现,就前述股权赠与,受赠人负有如下义务:

(1) 自入职之日起,全职、连续地在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关联公司工作至少3年,如服务期未满3年受赠方提出辞职,届时须无条件配合赠与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受赠方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给原各赠与方;

2)受赠方以此次工商股权变更完成之日为基准日,促使标的公司每年的营业净利润不得低于200万元 /或个人完成业绩为   3600万元/年。  

(3) 严格保护公司各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4)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相应赠与人除外)转让被赠与的股权;

(5) 不得委托他人(相应赠与人除外)持有被赠与股权或代为行使被赠与股权的股东权利;

(6) 不得在被赠与的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

(7) 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8)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业务同类的业务;

(9) 不得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实际或可得利益损失;

(10) 不得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本协议规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听从标的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11受赠方只享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分红权,不享有该赠予股权所对应的相关表决权,标的公司股东会如需作出任何决议,受赠方须配合。

5. 受赠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收回所赠与的全部股权,不论该等股权系何时赠与。该受赠人不得主张部分返还或按根据任何方法计算的比例返还。

6. 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前,公司如有分红送股等情形,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基于被赠与股权而享有的所有红利和/或红股(不包括现金红利)亦应返还。

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对于撤销赠与前、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净资产增加额等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7. 受赠人如去世或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可收回所赠与的股权,并无须向任何人进行任何金额的支付。

8. 赠与人收回股权的,受赠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应配合签署有关文件及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承诺、保证

9. 赠与人承诺其对被赠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产权,有权进行本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其股权赠与行为不构成对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违反或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

10. 受赠人承诺其为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服务以及受赠股权的行为不构成对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违反或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

11.受赠人自愿放弃除本协议约定的股东分红权外,不享有《公司法》及其他规范股东权义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届时本条如若与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受赠人亦不援引任何抗辩。

12.赠予人赠予股权的方式为:在受赠方入职的第一个年度内试用期3个月期满合格后赠予  5  %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在受赠方入职的第二个年度期满后赠予  5  %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四、违约责任

13. 赠与人或受赠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法向对应的受赠人或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特别约定

14.服务三年期满后,受赠人如赠与人同意转让受赠股权,就拟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该股权的原赠与人有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购买的权利。如拟转让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原由多名赠与人赠与,则该等赠与人按原赠与股权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5. 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不再履行。

六、其他

16. 办理工商登记时,如公司登记机关不接受本协议、要求必须以转让的方式给与受赠人股权,双方可签订相应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确认,届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办理登记备案之用,内容如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17. 各方声明自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和意义,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18. 本协议包含了各方就股权激励事宜达成的所有一致,并替代各方之前曾有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约定。

19.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以作补充。

20. 就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相关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1.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1份,公司保存1,自全部受赠人办理完毕入职手续并到岗工作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签订时间: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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