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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械销售合同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22人看过

船舶机械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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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位: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上海     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甲方销售产品名称、规格、质量、单价、总价如下: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价/批

批次

价款

控制器

5000

100

500000

手杆

4800

150

720000

总阀

20000

64

1280000

全部货款总价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1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
.产品的交货单位:上海    实业有限公司  
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乙方以货运方式送货,送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货到后由甲方现场负责人员验收签单


    5
.现场卸货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将产品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双方按购货表价格确定。

2.产品货款的结算:(1)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为人民币:伍拾  万元;在乙方将所有船舶机械产品  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货款为人民币  贰佰  万元 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验收方法:

  1. 验收时间:在甲方收到货品时,由甲方负责验货;2.验收手段,按船舶机械通用标准。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本合同项下的船舶机械保质期为该产品质保书标明的质保期。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
.乙方提前交货,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
   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3
、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购货单位(甲方):上海  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公司地址: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供货单位:(乙方):上海    实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公司地址:上海市    2109

账户名:上海     实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

                                   

签约日期: 2013  3    5    

签约地点: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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