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振彪律师代理企业方)
(一)案件基本背景
某工程类企业对外发布人力资源管理岗招聘,明确岗位硬性要求为本科学历,同时要求候选人具备匹配的人事管理从业经历。周某某投递简历、填写入职登记表时,虚构全日制本科院校学历,同时篡改过往任职单位、岗位层级,谎称长期担任大型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企业审核简历后录用周某某,任命其行政人事负责人,主要负责全员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员工工伤申报等核心工作。
用工数月后,双方产生矛盾,企业核查周某某背景资料,发现学历、工作履历均存在重大不实,同时周某某在职期间履职疏漏,未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向周某某送达解除用工通知,周某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停工期间生活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审理后作出裁决:判令企业支付 2 月全额工资、3 月生活费,认定企业解除行为无效,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委托王振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1. 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欺诈归于无效,无需继续履行;2. 无需向周某某支付 3 月停工生活费;3. 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某承担。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某主张企业未与其签订合同,索要二倍工资;
2.周某某虚构学历、工作履历是否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3.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周某某离职后的生活费。
(三)王振彪律师代理举证与庭审核心思路
1. 击破 “未签劳动合同” 主张
律师提交企业年度人事工作总结,载明全体员工均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同时结合社保备案规则,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必须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备案,周某某本人主管合同归档工作,客观上不存在未签合同情形。法院采信该组证据,直接驳回周某某二倍工资诉求。
2. 完整举证,坐实劳动者欺诈事实
1)招聘平台公示记录:证明岗位明确设置本科最低学历门槛,学历系录用核心条件; 2)院校官方出具证明:证实周某某填报的本科院校无其任何毕业登记信息;庭审中法官多次释明,周某某仍拒绝说明真实学历; 3)前任职单位书面说明:证实周某某填报的多年高管履历完全虚假,实际仅为普通项目专员; 4)入职登记表、简历原件:佐证周某某主动填报虚假学历、虚假工作经历,主观存在欺诈故意。
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展开辩论:劳动者入职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学历、工作履历系人事管理岗核心录用条件,周某某刻意造假,致使企业基于虚假信息作出录用决定,属于法定欺诈情形,双方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法律约束力。
3. 论证无需支付离职后生活费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欺诈被认定无效,用工关系自始不具备合法效力,企业无需承担劳动关系存续下的停工生活费,仅需据实结算劳动者实际出勤劳动报酬。
(四)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1.企业仅需支付周某某 2 月实际劳动报酬,无需承担 3 月生活费;
2.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企业无需继续履行用工关系;
3.驳回企业其余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企业少量承担。
(五)案件胜诉价值
1.实体层面:彻底否定劳动者基于虚假学历建立的劳动关系,免除企业长期用工、生活费赔付义务,扭转仲裁不利结果;
2.实务层面:确立人事高管岗位学历造假的裁判标准,为同类企业处理员工履历造假纠纷提供完整举证思路;
3.维权层面:王振彪律师通过多维度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紧扣诚实信用原则与劳动合同无效法律条款,实现企业核心诉求全面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