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背景
甲人力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某生产企业签订《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生产企业将车间基础流水线作业外包给人力公司,由人力公司安排人员进场完成加工工作。双方合作流程为:生产企业发布用工需求,人力公司对接人员、统一结算费用、代为发放工人计件工资。 劳动者张某某经车间工作群
招录进场,从事流水线分装工作,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同时与生产企业、人力总公司、人力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劳动者与人力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人力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一审法院改判劳动者与人力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力总公司、分公司双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结论,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若该判决生效,人力公司将承担劳动者工伤相关全部赔偿责任。 两家人力企业委托王振彪律师全权代理再审程序,核心诉求:1. 撤销一审、二审全部错误判决;2. 确认劳动者与两家人力企业均不存在劳动关系;3. 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生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4. 全部诉讼费用由另外两方承担。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标准:是代发工资、外包合同约定,还是实际管理从属关系;
2.劳动者日常考勤、工作指令、奖惩、岗位安排由哪一方实际管控;
3.一二审仅依据代发工资行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事实、法律双重错误;
4.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本案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
(三)王振彪律师再审代理核心思路与举证
1. 固定核心证据,证明生产企业实施全部实际用工管理
律师完整梳理多组关键书证、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1)工作群沟通记录:生产企业工作人员直接发布招聘、考勤、请假、着装、车间纪律等全部管理要求,劳动者全程接受该厂人员指挥; 2)计件工作量登记台账:劳动者每日工作量登记、现场管控均由生产企业工作人员负责,人力企业从未参与现场管理; 3)劳动者本人书面陈述:劳动者入职至受伤前,完全不知晓人力分公司存在,全程只接受生产企业安排,工资仅标注 “代发”; 4)外包合同履行记录:合同虽约定人力公司负责人员管理,但实际履行完全背离书面约定,生产企业全面管控劳动者日常工作。
2. 法律层面驳斥一二审裁判逻辑
1)劳动关系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仅代发工资不能单独认定劳动关系; 2)提交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提出本案与另一起事实完全一致案件裁判结果截然相反,违背类案同判原则; 3)区分劳务外包合同对内约定与对外实际用工事实,合同条款不能对抗劳动者实际接受生产企业管理的客观事实; 4)明确人力公司仅提供代发工资、费用结算服务,不实施任何人事、现场管理,不具备用人单位管理特征。
3. 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反驳
生产企业庭审主张相关管理行为仅为外包业务协助、工资由人力公司发放即代表用工主体为人力企业。律师当庭指出:协助管理不能等同于全面管控,案涉劳动者招聘、岗位分配、日常考核、工作安排全部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人身依附关系完全建立在劳动者与生产企业之间。同时对方手中掌握完整财务、人员核对资料,仲裁、一二审拒不提交,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四)再审法院裁判结果
1.撤销一审、二审全部错误判决;
2.确认人力分公司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3.撤销一审判决中认定人力总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内容;
4.依法确认劳动者与生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5.二审诉讼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本案为终审生效判决。
(五)案件胜诉价值
1.经济风险规避:彻底免除两家人力企业后续工伤、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巨额赔付责任;
2.裁判纠正:推翻两级法院错误认定,厘清劳务外包与事实劳动关系区分标准,纠正 “谁发工资谁就是用人单位” 单一裁判误区;
3.实务参考:为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提供完整维权举证方案,明确外包业务中如何区分代发工资服务与实际用工;
4.全流程维权成功:案件走完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全部程序,王振彪律师凭借完整证据与精准法律论证,实现颠覆性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