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振彪律师代理总公司、分公司两方企业)
(一)案件基础背景
某平台总公司设立地方分支机构,同年与第三方合作企业签订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当地全部运营、人员对接、线下会议对接、司机管理工作均由合作企业自行负责,分支机构仅提供平台资质、代为代缴社保。 劳动者丁某某系该第三方合作企业监事,对外以平台分支机构名义参加行业会议,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社保。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 2023 年 3 月至 12 月在分支机构担任区域管理人员,公司长期拖欠工资 54000 元,擅自停缴社保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分支机构、总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12000 元。
两家企业共同委托王振彪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核心抗辩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仅为合作代缴,劳动者系第三方合作企业人员,全部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仅存在代缴社保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者对外以平台名义参会,是否代表接受分支机构用工管理;
3.劳动者长达一年未领取工资,未提交任何催讨记录是否符合常理;
4.总公司是否需要对分支机构相关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王振彪律师庭审举证、核心代理抗辩思路
1. 提交全套证据,还原加盟合作、社保挂靠真实法律关系
1)平台加盟合作协议:证明分支机构仅输出平台资质,当地人员管理、线下运营、会议对接全部由第三方合作商自行承担; 2)多组企业微信群完整聊天记录:第三方合作商负责人明确自认属于深度合作商,自主承担办公场地、合作人员社保费用,社保款项由合作商统一打至分支机构账户代缴; 3)完整银行转账流水:第三方合作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本人多次向分支机构转账,金额与社保缴费周期、费用标准一一对应,证实社保费用由第三方全额承担; 4)企业工商公示信息:劳动者系第三方合作企业监事,本身属于合作方内部人员,并非平台分支机构招录员工。
2. 逐层驳斥劳动者全部举证,推翻其劳动关系主张
1)针对社保缴纳记录:律师当庭说明,代缴社保仅为形式手续,社保资金由第三方全额支付,不存在用人单位法定参保义务,不能单独作为劳动关系认定依据; 2)针对聘用合同、主管部门情况说明:劳动者提交的聘用合同签订时分支机构尚未注册成立,且无公章;行业会议参会仅为合作商对外开展业务需要,不代表受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3)针对证人情况说明:劳动者提交的书面说明无签字捺印、证人未出庭,不具备合法证言效力,且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互矛盾; 4)针对考核报名表、工作聊天记录:均无分支机构盖章确认,仅能证明第三方合作商开展业务,不能证明劳动者受分支机构规章制度约束、接受考勤考核。
3. 从法律层面否定劳动关系成立三要件
依据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成立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1.人身管理层面: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会议对接、司机招募均由第三方合作商负责人安排,分支机构从未进行考勤、奖惩、岗位管理;
2.经济报酬层面:分支机构从未向劳动者发放任何工资,劳动者主张欠薪长达一年,却无法提供任何催薪沟通记录,明显违背日常生活逻辑;
3.组织归属层面:劳动者系第三方合作企业监事,业务收益、人员成本均由合作商自行承担,劳动者不属于分支机构组织成员。
4. 厘清总公司、分公司责任边界
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即便存在用工争议,总公司也无需一并担责;而本案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总公司、分支机构均无需承担任何工资、赔偿支付义务。
(四)仲裁委最终裁决结果
1.认定劳动者与分支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
2.依法驳回劳动者主张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全部仲裁请求;
3.本案为终局裁决,企业无需支付任何款项,仲裁案件相关成本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五)案件胜诉价值
1.经济风险隔绝:彻底免除企业六万余元工资、赔偿金赔付责任,规避后续工伤、社保、经济补偿衍生风险;
2.法律边界厘清:明确 “代缴社保≠劳动关系” 裁判标准,区分加盟合作关系与劳动用工关系;
3.企业合规参考:为平台类企业与地方合作商挂靠代缴社保业务提供完整证据留存、风险防控方案;
4.庭审对抗示范:律师完整拆解对方全部证据瑕疵,抓住劳动者一年不催薪的逻辑漏洞,完整形成闭环抗辩证据链,仲裁委全部采纳代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