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背景
被申请人为安保类用工企业,委托王振彪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庭审。申请人詹某某提起仲裁,初始诉求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40000 元、维权交通费用、社保补偿金;庭审中撤回车费诉求,变更请求为补发特定时段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申请人逻辑:双方曾签署长期劳动合同,主张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付赔偿金、后续欠付工资及加班报酬。 王振彪律师核心应诉思路:证明申请人早已入职第三方用工主体,双方劳动关系早已终止,且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全部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
(二)王振彪律师庭审举证与完整抗辩逻辑
1. 核心事实举证:双方劳动关系已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终止
王振彪律师提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与第三方主体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流水、薪资发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1.申请人在本单位工作至当年 3 月底;
2.次年 4 月 1 日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全新劳动合同,更换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3.4 月起工资、社保全部由第三方单位承担发放。 客观证明申请人主动入职其他用工主体,自此不再接受被申请人管理、不提供劳动、不领取报酬,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不存在后续用工事实,自然无需支付 4 月之后的工资、加班费。
2. 针对 4 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专项抗辩
依据劳动争议 “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王振彪律师明确释明举证义务分配:申请人主张企业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交解除通知、沟通记录、辞退凭证等证据。但申请人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解除行为的材料,无法证实存在违法解除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高额赔偿金诉求应当直接驳回。
3. 区分不同用工主体,厘清给付责任边界
王振彪律师向仲裁庭区分两个独立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3 月前用工主体为本案企业,4 月起用工主体变更为第三方公司,工资、社保、岗位管理均发生完整转移。劳动者后续提供劳动的受益方、管理方均为第三方,相关薪资、加班报酬应当向新单位主张,无权向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原企业索要。
(三)仲裁审理认定及裁决结果
仲裁庭完整采信王振彪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与抗辩观点,作出核心认定:
1.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赔偿金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2.2022 年 4 月起申请人已入职第三方主体,岗位、管理、薪资社保均发生变更,双方劳动关系已于 3 月底终止,后续工资、加班费不予支持; 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本案企业全面胜诉。
(四)王振彪律师代理胜诉核心办案要点
1.抓住劳动关系终止核心事实,用工合同、社保、薪资三重证据相互印证,从根源否定薪资、加班费诉求;
2.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直击申请人无法举证违法解除的短板,直接打掉四万赔偿金核心诉求;
3.清晰区分前后两家独立用工主体,厘清不同阶段用工责任边界,避免企业承担无关用工成本;
4.庭审逻辑分层清晰,先否定解除事实,再论证劳动关系终止,主次抗辩分明,仲裁采信度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