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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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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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纠纷一挂靠社保≠存在劳动关系,王振彪律师助力企业成功驳回虚假劳动索赔。

发布者:王振彪|时间:2026年07月02日|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背景

两家关联企业(总公司 + 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委托王振彪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申请人李某某主张其于 2023 年 3 月入职分支机构,任职管理岗位,企业长期拖欠全年工资,且擅自停缴社保构成违法解除,提出两项仲裁请求:补发一年多工资 65000 元、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0000 元,合计索赔 75000 元。 申请人核心举证逻辑: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社保、合作方人员签署聘用文件、主管部门参会记录,以此佐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两企业委托王振彪律师全程处理本案,核心抗辩目标:证明双方仅为社保代缴挂靠,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全部索赔无事实基础,应当全部驳回。


(二)王振彪律师完整举证与抗辩逻辑

1. 基础合作关系定性,推翻 “负责人招聘员工” 核心事实

王振彪律师提交企业与第三方合作主体签署的正式加盟合作协议、多组微信沟通记录,清晰证实李某某所称的招聘人员实为第三方合作商代表,并非分支机构负责人。该合作商仅以分支机构名义对接当地监管部门会议,日常沟通内容均为加盟佣金、渠道运营等商业合作事宜,无任何员工考勤、工作安排、人事管理相关沟通,无权代表企业招聘员工。申请人提交的聘用文件未加盖企业公章,签署时分支机构尚未成立,文件不具备合法用工合同效力,该关键事实被仲裁采信。

2. 拆解社保代缴事实,证明社保≠劳动关系

针对申请人以社保缴费记录佐证劳动关系的主张,王振彪律师提交完整转账流水、合作群聊天记录形成闭环证据:社保全部费用由第三方合作商、申请人本人自行转账至分支机构账户,企业仅代为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属于挂靠代缴,并非用人单位法定社保缴纳义务。聊天记录中合作商明确承诺自行承担办公、人员社保全部成本,与申请人主张企业用工完全相悖。

3. 结合常理与举证规则,指出申请人主张明显不合逻辑

王振彪律师庭审指出:申请人自述在岗长达一年多,企业从未发放一分工资,却从未提交任何书面、微信催薪记录,完全不符合普通劳动者维权常理;同时申请人自始至终无法提交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薪资确认单、业务分配等能够证实接受企业管理、提供有偿劳动的核心证据。依据劳动争议举证规则,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无法举证用工管理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 厘清总分公司责任边界

王振彪律师同步阐明法律观点: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即便本案存在用工争议,总公司也仅承担补充责任;但本案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两家企业均无需承担任何薪资、赔偿给付义务。


(三)仲裁审理认定及裁决结果

仲裁庭全面采信王振彪律师提交的加盟合同、微信记录、转账凭证全套证据,形成完整事实认定:

1.案外人属于商业合作商,无权代表企业招聘李某某;涉案聘用文件无公章、签署时主体未设立,不产生劳动合同效力;

2.社保仅为代缴挂靠,缴费资金由申请人及合作商自行承担,社保记录不能单独认定劳动关系;

3.李某某无法举证接受企业规章制度管理、持续提供劳动,长期无工资却无催讨行为违背日常用工常理;

4.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有偿劳动的法定实质要件。 最终裁决:全部驳回申请人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两项仲裁请求,两家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企业本案全面胜诉。


(四)王振彪律师代理胜诉核心要点

1.精准区分商业合作与劳动关系,从根源否定用工事实,直击申请人全部诉求的成立前提;

2.证据闭环拆解社保误区,用转账、聊天记录推翻 缴社保 = 员工的单一举证逻辑;

3.善用生活常理 + 举证责任规则,放大申请人举证短板,强化仲裁内心确信;

4.分层抗辩主次争议,先否定劳动关系基础,再无需逐一辩驳薪资、赔偿金细节,庭审逻辑简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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