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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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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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一午休宿舍突发疾病,能否认定工亡?

发布者:王振彪|时间:2026年06月23日|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各方当事人

原告(死者家属):付某某
被告行政机关:人社主管部门 第三人(涉事用工单位):某加工企业,代理律师:王振彪、叶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

案件完整流程

1.劳动者朱某某入职某加工企业,实行分段工作制,中午 12 时至 13 时为统一午休,单位配套员工宿舍。

2.某日午休时段,朱某某在宿舍自觉身体不适,后送医诊断急性心梗,手术治疗成功;住院期间因进食呕吐引发贲门撕裂、上消化道大出血,最终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离世,全程在初次不适后48小时内。

3.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视同工亡,人社部门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家属不服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午休宿舍属于工作岗位延伸,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工亡。

5.第三人委托王振彪律师出庭应诉,围绕发病时段、发病地点、疾病因果、法律适用四大维度系统举证、抗辩;法院全面采纳王振彪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人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合法有效,企业一审胜诉。


二、案件核心四大争议焦点 + 王振彪律师完整代理抗辩思路

焦点 1:午休宿舍能否扩张解释为 “工作岗位”,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原告诉求:员工宿舍是单位配套休息区域,属于工作岗位合理延伸,午休属于工作间歇,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王振彪律师代理抗辩:

1.法条严格区分 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仅限定工作时间 + 工作岗位双重要件,区别于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可适度延伸的情形;视同工伤属于法律扩大保护,应当严格限缩适用,不得随意扩张解读。

2.生效劳动仲裁、民事判决已固定事实:朱某某系午休休息时段在宿舍感到不适,并非在岗履职期间发病;12 时至 13 时是法定休息时段,无工作安排、无工作任务,不属于工作时间范畴。

3.宿舍专属生活起居功能,与生产作业岗位物理、功能完全分离,不存在在岗待命、宿舍办公等特殊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作岗位延伸;原告援引的参考案例存在前置条件(在岗已明显不适、下班后顺路回宿舍缓解),与本案午休主动回宿舍休息事实完全不符,不具备参考效力。

4.最高法同类裁判观点明确:午休宿舍自发不适,不属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第十五条适用前提。

法院采信观点:宿舍不属于案涉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病时段为午休休息时间,不满足视同工伤基础条件。


焦点 2:初始心梗手术成功,最终死于消化道大出血,发病与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初次心梗是住院、抢救起因,48 小时内死亡即应当直接认定工亡,无需区分后续并发症。 王振彪律师分层举证抗辩:

1.完整调取全套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死亡医学证明,客观还原诊疗全过程:急性心梗手术支架植入顺利,两次病危抢救均成功,患者生命体征稳定;最终致死病因是贲门撕裂、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系术后违规进食呕吐引发独立新病症,并非心梗自然并发症。

2.病历明确区分基础病与直接死因,心梗仅为既往基础疾病,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近因;视同工伤要求 突发疾病、抢救、死亡形成完整、连续因果链条,本案初始发病与最终死亡断裂,不满足法定逻辑关联。

3.若将住院期间新发独立疾病死亡全部归责于初次轻微不适,将无限扩大企业工伤保险责任,违背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原则。

法院采信观点:死者最终死亡原因与午休宿舍初次身体不适无直接因果联系,不满足视同工伤因果要件。

焦点 3:家属提交证人、录音、参考案例能否推翻人社调查及生效裁判事实

原告提交证人证言、通话录音、报刊类参考案例,试图推翻 “午休宿舍发病” 已查明事实。 王振彪律师质证与抗辩:

1.多名在岗员工、厂长的调查笔录能够相互印证,且劳动关系仲裁、两级民事判决已将 午休宿舍自觉不适作为固定生效事实,民事诉讼已对家属相反证据不予采信,行政诉讼应尊重在先生效裁判认定内容。

2.原告证人陈述前后矛盾,与人社现场调查笔录冲突;通话录音、微信记录无法直接证明在岗发病,仅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与发病时间、地点无关。

3.我国不适用判例法,报刊文章仅为学者观点,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无法对抗现行行政法规及最高法裁判精神。

法院采信观点:原告相反证据证明力不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案件事实应予采纳。

焦点 4: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主张人社调查程序存在瑕疵,证言存在利害关系不应采信。 王振彪律师配套意见:

1.人社部门完整履行受理、送达举证告知、多方调查、作出文书、送达全流程,在法定 60 日内出具决定,程序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2.被调查人员为同期共事工友,调查笔录系行政机关依法现场制作,取证程序规范;仅以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否定全部证言,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采信观点: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


三、王振彪律师提交核心胜诉证据体系

1.劳动关系仲裁、两级民事判决书:固定 午休宿舍发病基础事实;

2.全套住院病案、手术记录、死亡医学证明:区分初始心梗与致死消化道疾病,切断因果关联;

3.人社部门全套行政流程文书(受理通知书、举证告知、调查笔录、送达回执):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规;

4.最高法同类再审裁判文书:佐证视同工伤严格适用规则,宿舍午休发病不属法定情形;

5.企业作息制度:明确中午 12-13 时为固定午休,无工作安排。


四、本案裁判结果与代理价值

1.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第三人企业胜诉;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2.司法裁判指引价值: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 小时内抢救且发病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四要件,缺一不可; 2)普通午休员工宿舍不构成工作岗位延伸,仅在岗履职时突发不适、临时回宿舍缓解的特殊情形才有限参照; (348 小时期限仅为时间边界,不能忽视发病、死亡之间的因果逻辑,住院期间新发独立疾病致死,不溯及午休时轻微不适; (4)在先生效仲裁、民事判决固定的案件事实,行政诉讼中具有优先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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