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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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骨干教师离职创办竞品,拒不认可竞业义务,律师层层举证坐实违约事实!

发布者:王振彪|时间:2026年06月23日|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概况

当事人主体

上诉人(用人单位、原审原告):大型学科类培训机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彪律师
被上诉人(劳动者、原审被告):黄某某,一线物理授课教师
案由:劳动争议(竞业限制纠纷)

案件流程:

1.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离职 12 个月内不得自营、入职同类竞争培训业务,违约需返还全部补偿金并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

2.劳动者在职期间私下注册同类培训主体,离职后开设线上网校,以自身名义开展同类学科培训授课。

3.用人单位依约按月足额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现劳动者违约后提起劳动仲裁。

4.仲裁仅支持少量违约金,用人单位不服,委托王振彪律师向基层法院起诉。

5.一审法院认定竞业协议合法有效、劳动者构成违约,酌定 6 万元违约金,判令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义务,驳回返还补偿金诉求。

6.用人单位不服一审违约金金额提起上诉,王振彪律师二审补充证据主张劳动者违约获利巨大,应全额支持 20 万违约金;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损失举证不足,维持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核心诉求全部胜诉(确认违约、支付违约金、持续履行竞业限制)。


二、四大核心争议焦点及王振彪律师代理抗辩思路

焦点 1:一线授课教师是否属于法定竞业限制适用主体,竞业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者抗辩:普通授课教师不属于高管、高技、涉密人员,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王振彪律师代理意见:

1.机构拥有自主研发课程体系、教学讲义、成熟授课方法,属于核心商业竞争资源;该劳动者长期担任学科骨干、负责年级课程统筹,完整接触机构独家教学资料、课程体系、客户运营模式,属于法律规定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

2.《竞业限制合同》为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补偿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裁判结果:一、二审均采纳律师观点,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

焦点 2:劳动者离职后开设同类网校,是否构成竞业违约

劳动者辩称:线上网校经营主体与本人无关,宣传内容仅为普通行业推广,不存在竞争行为。 王振彪律师举证及抗辩:

1.提交公证取证材料,完整证明劳动者系竞品机构创始人、主讲教师,对外公开宣传自身授课身份,主营学科与原机构完全重合,存在直接同业竞争关系。

2.劳动者在职期间提前注册竞争企业,离职后立刻上线培训课程,主观存在明显规避竞业义务的故意,客观实施同业经营行为,完全符合协议约定违约情形。

3.用人单位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按月足额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享受补偿却拒不履行对应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两级法院均认定劳动者已构成竞业限制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 3: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竞业补偿金、全额支持 20 万元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主张:约定 20 万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大幅调低;补偿金返还与违约金属于重复追责,不应同时支持。 王振彪律师代理上诉观点:

1.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需返还补偿金 + 支付 20 万违约金,两项责任系双方预先约定;劳动者离职后经营同类培训业务,年度经营收益超百万元,给原机构造成大量生源、教学资源流失,实际损失远超 20 万元。

2.二审补充提交视频、网络宣传截图等新证据,证明劳动者学科负责人身份、竞品机构经营规模与高额获利,请求法院全额支持约定违约金。 法院审理意见:用人单位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结合劳动者工资、补偿金标准、竞业期限,酌情下调违约金至 6 万元;同时认定返还补偿金与违约金性质重复,不予支持返还补偿金诉求。
裁判结果:虽未全额支持 20 万违约金,但法院全额认定劳动者违约,判决支付 6 万元违约金,核心违约追责诉求胜诉。

焦点 4: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抗辩:即便认定违约,支付违约金后无需再履行竞业协议。 王振彪律师法律意见: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主张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协议约定竞业期限为离职后 12 个月,违约行为发生在限制期内,劳动者仍负有剩余期限履约义务。
裁判结果:一、二审均判令劳动者持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全部义务。



三、王振彪律师提交核心胜诉证据清单

1.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证明双方竞业权利义务、违约条款、补偿金标准;

2.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完全履约;

3.公证文书、线上课程宣传截图、视频材料:固定劳动者自营竞品网校、担任主讲教师的完整违约事实;

4.劳动者在职期间岗位证明:证实其为学科骨干,掌握机构核心教学商业资源;

5.二审补充经营收益佐证材料:用以证明劳动者违约获利巨大,原机构损失严重。


四、本案胜诉成果与裁判价值

1.胜诉成果:两级法院均认定劳动者构成竞业限制违约,判令其支付 6 万元竞业违约金,并在剩余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核心维权目标全部实现。

司法指引意义:
1)掌握机构独家课程、教学体系的骨干教师,属于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可依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离职后自营同类线上线下培训业务,属于典型违反竞业限制行为,需承担违约金;
3)约定高额违约金时,用人单位需举证实际损失,否则法院可依据工资、补偿标准酌情调低;
4)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免除后续竞业履约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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