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西省XX建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
法定代表人:熊XX,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某,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某2,江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叶集田,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XX建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原被告同意协商处理,原告江西省XX建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XX建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86元,减半收取20093元,由原告江西省XX建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