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田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叶集田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6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现租住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2017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腾伟、叶集田,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8]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腾伟、叶集田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杜某当庭表示要求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杜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花园内,因纠纷引发互相殴打。在打斗过程中,罗某某使用铁质话筒将被害人杜某打伤,致其左眼眶壁两处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杜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7年12月12日晚,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街心花园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抓获经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证人胡某某、柒某某、黄某某、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杜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可能加重被害人的伤情,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受害人有重大过错;3、具有坦白情节;4、认罪态度好;5、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而受害人2016年3月曾因打架被行政拘留;6、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家庭困难。

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纠纷与他人互殴,并使用铁质话筒敲击他人眼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其使用铁质话筒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杜某先行引发矛盾,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可能会加重被害人伤情,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与案外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虽在动手前,他们没有犯意联络,但在实施殴打行为时,双方都对对方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仍与其共同殴打被害人,应认为是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系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仍应对全部伤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该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