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周某在读大学将其身份证遗失,被不知名的第三者拾得,此人于2014年12月26日在工行深圳尚都支行开户,开户后,此人多次利用该卡收取其诈骗资金。
2015年11月6日,过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支行从其账户62×××78转账支付了105,000元到62×××58银行卡(以下简称案涉银行卡)内。该银行卡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尚都支行;开户名为周某。
一审中,过某起诉周某,称其公司与周某达成口头面纱供货约定,周某供货给过某公司,周某收到钱后拒不供货,特请求返还10500元。一审判决周某应当支付过某10500元。
二审中,律师接受周某委托后,搜集大量证据证明该卡不处于周某控制,开户也非周某所为,开户当天周某根本不可能在深圳。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该案涉及刑事诈骗,应先刑后民,故裁定驳回起诉。
2、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上诉人完整保存了其QQ聊天记录,律师通过对其2014年12月24日前后三天的所有聊天记录进行梳理,勾勒出其开户当天的行动轨迹,最终有针对性举证证明其从时间上、空间上不可能去深圳开户,另外,律师也举出了同期上诉人的签字笔迹,通过肉眼对比可知,开户行为非周某所为。从而证明周某并非款项的实际获得者和受益人,故不需要返还。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①、身份证掉了,一定要及时挂失,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②、对于平常的微信、QQ聊天记录,尽量保存,以便不时之需,作为关键证据。
③、平常到银行等机构办事的凭证,要尽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