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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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钟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斌与被告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和标准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后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软件实名注册用户,双方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款项划付至被告支付账户。现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偿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关系:通过XX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运营管理的借贷宝手机应用程序签订借款协议。
二、借款日期:2016年8月3日。
三、借款基本情况:已实际到账20000元,借款期限15天,自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18日,支付方式:通过借贷宝账户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往来。
四、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已通过软件平台签订,合同编号XXX92。
五、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六、利息约定:款项到账视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至还款宽限期(期满还款日次日)为24%,宽限期次日起按24%利率计收逾期利息或罚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转账明细等相关信息资料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自愿签订借款协议,并完成款项实际支付,双方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另,如被告就涉诉借款存在其他线下交易行为或还款行为,被告可另案主张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钟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斌借款本金20000元;
二、钟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斌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4日借款次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宽限期之日止,按年化24%标准计算);
三、钟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斌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0日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化24%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全额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已交纳金额,其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数额以案件受理费收据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金额为准)。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具体数额以实际缴纳的人民法院报社发票数额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刘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十多年的执业,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经验。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学、工商管理教育背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001086919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侵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