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雪源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15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常山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22民初3778号
原告:陈XX,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浙江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通过在线庭审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放弃相应举证、答辩等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11月18日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双方约定于自借款之日起1个月之内还清借款。如未能及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元,被告确认已收到,后被告归还18000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2000元未归还。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有原告向本院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代理费发票、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等为凭,其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归还欠款,现已逾期,且借条亦约定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损失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起诉要求归还欠款、赔偿律师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归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32000元;
二、被告刘XX赔偿原告陈XX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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