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某农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五原告损失 110000元,由被告某某农业保险公司直接打入五原告指定的原告曹某的银行账户内,于2021年5月12日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损失 824923.4元,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打入五原告指定的原告曹某的银行账户内,于2021年5月12日前履行完毕。
三、被告朱某某赔偿五原告保险外的损失515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7134元、保全费1020元、保险费300元,共计60000元,由被告朱某某直接打入五原告指定的原告曹某的银行账户内,于2021年4月17日前履行完毕。如逾期,被告朱某某应赔偿五原告损失共计 70000元。
四、原告和被告某某农业保险公司、朱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五、待被告朱某某履行完上述三项义务后,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朱某某驾驶的大型汽车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