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法定安全义务引发二次事故。发生追尾等事故后,符合“车能动、人未伤”可撤离条件却拒不撤离,在行车道内停留协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导致二次追尾事故发生的,原无责方需对二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若车辆无法移动但已严格履行全部安全警示义务,人员已转移至安全区域,仍发生二次事故的,无需承担责任。二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本应由交强险无责限额赔付的部分,需由无责方自行全额承担。三是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明知驾驶人无证、酒驾仍出借车辆,或车辆存在安全故障未及时维修,即便驾驶人无责,车主也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四是事故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将被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张美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