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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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方存在哪些行为,会从“无责”变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美河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2026-04-21

一是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法定安全义务引发二次事故。发生追尾等事故后,符合“车能动、人未伤”可撤离条件却拒不撤离,在行车道内停留协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导致二次追尾事故发生的,原无责方需对二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若车辆无法移动但已严格履行全部安全警示义务,人员已转移至安全区域,仍发生二次事故的,无需承担责任。二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本应由交强险无责限额赔付的部分,需由无责方自行全额承担。三是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明知驾驶人无证、酒驾仍出借车辆,或车辆存在安全故障未及时维修,即便驾驶人无责,车主也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四是事故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将被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张美河律师,现在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执业,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专家库高级经济师专家,拥有8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专长于处理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8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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